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呂宗坤
呂坤林
柯立富
倪偉修
牛子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上午11時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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