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二字,106年度,38號
TPHV,106,建上更(二),38,201905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於光泰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律師
      翁瑞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洪振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維勳 
      黃維誠 
      黃維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美麗  桃園市○○區○○○街00號

      黃志豪(即黃維憲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鳳 

      黃美華(Mei-Hua Hu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