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於光泰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律師
翁瑞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洪振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維勳
黃維誠
黃維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美麗 桃園市○○區○○○街00號
黃志豪(即黃維憲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鳳
黃美華(Mei-Hua Hu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