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611號
TPHV,106,上,611,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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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陳信吉
      陳良吉
      陳文豐
      李陳麵

      陳美螺
      陳連碧霞(即陳萬福之承受訴訟人)

      陳沅揚(即陳萬福之承受訴訟人)

      陳哲茗(即陳萬福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翔(即陳萬福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上訴人 張義忠
      柯慶長
      李賢德(兼李義祥承受訴訟人)


      李勤益(兼李義祥承受訴訟人)

      鄭勇一

      鄭育人

      陳金寶
      蔡明志

      李美玲(兼李義祥承受訴訟人)


      張炎旺


      李淑娟
      蔡萬得

      張宗凱
      陳宗棋
      張暐榮
      施金城
      林永松
      林正松
      張永富
      張永興
      張永利
      張永忠
      張永源
      蔡金寶
      李張不
      張豐彥

      張正川
      張正坤
      張佳瑜
      李美惠(即李義祥承受訴訟人)

      陳李美娟(即李義祥承受訴訟人)


      李美鳳(即李義祥承受訴訟人)

      張世平(即張金鎗承受訴訟人)

      張世南(即張金鎗承受訴訟人)

      張世寶(即張金鎗承受訴訟人)

      張世華(即張金鎗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進順
      李繁治
      李文良
      李良村

      葉仁泉
      李後根
      李志宏
      李科禧

      李科練
      曾煥
      李信雄
      李金池
      李文雄
      李清長
      李春益
      李全益
      李全發
      李全春
      張俊明

      李子龍
      李子鵬
      李詠崴
      吳秀鳳
      李俊逸
      李萬居
      陳張儼
      李金樹
      李月香
      李月珍
      邱新金
      邱進發
      邱進財
      邱 環
      邱金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國基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法定代理人莊翠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之民 國105年6月間變更為曾國基,有卷附資料可參。曾國基、被上 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 前引規定,依職權命曾國基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法 定代理人莊翠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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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