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馮自成
追 加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馮惟玲
輔 助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雪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反 訴被 告 馮自強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康秀娣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50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