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 年度附民上字第 26 號
上 訴 人 周應龍
被 上訴人 曾生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6日第一審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196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因前案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作證 時虛偽證述,導致上訴人遭受羈押共122 日,加上伊於民國 99年1 月7 日為警查獲起,至99年1 月9 日凌晨移送到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交保獲釋止共3 日,人身自由共遭拘束125 日,請求被上訴人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賠償。並 聲明:(一)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7萬5,000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 其於原審則以上訴人並非偽證罪之直接被害人,當不得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上訴人提起本訴訟不具有訴訟利益, 上訴人於99年1 月7 日同意警方搜索其住處,係因持有甲基 安非他命吸食器為警發現後逮捕之,與被上訴人無關,上訴 人於100 年6 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19日遭羈押,係因其逃亡 後遭通緝,經法院以有逃亡之事實裁定羈押,與被上訴人亦 無涉等語,並聲明:請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 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