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9號
TPHM,108,重附民,9,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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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永協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鈴
原   告 昌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詹忠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565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有罪部分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上開刑事
案件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內載明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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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協昌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昌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