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654號
TPHM,108,聲,1654,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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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崇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5月24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孫崇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2089、249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279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 於103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核准 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 108016382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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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