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575號
TPHM,108,聲,1575,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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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顯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顯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顯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4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6年1月確定,自民國105年1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 部於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694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6940號)暨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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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