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572號
TPHM,108,聲,1572,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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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易余(原名謝宏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易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易余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由本院 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237號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7年5月4 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928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9280號)暨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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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