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莊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
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連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莊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等罪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入監執行, 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91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910號)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