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672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金笙(下稱受刑人)因重利、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 受刑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英文字母為「H 」,應予更正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死亡一情,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本 件已無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應其執行刑之必要,爰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