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建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秦建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建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少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 年,緩刑5 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少撤 緩字第1 號裁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 年確定;㈡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286號裁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2 年10月;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矚易 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後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易 字第185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㈣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6 矚訴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 各罪經移送於104 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受刑人前經假釋後 刑期更定,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5 年11月,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5 月3 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 釋要件,是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 日法授矯 字第1080164771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