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403號
TPHM,108,聲,1403,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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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永滕
上列受刑人因製猥褻物品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永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永滕因製猥褻物品罪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51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 國107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429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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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