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振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
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91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吳家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 案件,㈠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44 號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7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6 月,並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616 號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74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4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移送於106 年3 月17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8 87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