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毒抗字,108年度,128號
TPHM,108,毒抗,128,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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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毒抗字第128號
檢察官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若延
        
       
上列檢察官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108年度毒聲字第74號)提
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檢察官聲請意旨以被告温若延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民國107年7月13日晚間7時許 ,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房間內,以口 服方式,施用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梅片。嗣於同日 晚間7時30分許,經員警至上址汽車旅館房間內執行臨檢, 自在場之林佳郁包包內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梅片2個, 復經温若延同意於同日晚間10時45分許,由員警採集尿液送 驗,呈現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 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然檢察官所舉關於被告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檢察 官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行為符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檢察官聲請為無理由,裁定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證人林佳郁就本案陳述內容與自身犯行有密 切訴訟利益關聯,難期證述內容無隱瞞迴避之情。扣案梅片 與一般市售梅片價差達200餘倍,證人林佳郁僅少量購入, 依一般社會通念,提供者不可能於毫無告知他人其功效及考 量彼此情誼或交流對價前,即任由他人自行取用。毒品偽以 泡麵、市售零嘴、糖果包裝等新興手法呈現等情,已經有關 機關廣為宣傳;況且被告與證人該次聚會與施用毒品活動具 有高度關聯性,聚會供應取用之物極有可能含有毒品成分, 應有所認識。被告於警詢供稱:「(妳有無施用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我沒有抽K菸,我上禮拜 有吃過梅片。(妳於何時開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我第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是在上禮拜。」證人林佳郁供稱僅 攜帶3顆梅片到場,而警方尚於現場查扣梅片2片,顯見被告



對其食用之梅片因含毒品成分而價價昂貴,知之甚詳;否則 豈須將體積約略為1元銅板大小之單一梅片,竟與證人及其 餘在場之人即另案被告曹庭瑄分食。被告辯稱不知所食用梅 片是毒品云云,顯然不足採信。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07年7月13日晚間10時45分許,採集之尿液,經以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檢,再以極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 分析法確認,確實檢出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 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報告日期2018 /8/31)可憑(毒偵6839號卷第8至9頁)被告於上述時、 地,確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可以認定 。
(二)被告坦承於前述時、地,確曾食用梅片,而警方當天查扣 之梅片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檢,再以極精密之氣相 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證實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證( 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報告日期2018/8/22,毒偵 6839號卷第29頁)扣案梅片之所有人證人林佳郁固然供稱 當天攜帶3顆梅片到場,並未將梅片拿出來放在房間客廳 桌上,也未將梅片拿出來,未跟在場之人提及有梅片,不 知桌上究竟有無梅片;被告也辯稱現場桌上有1包糖果包 裝的袋子,以為是糖果就拿起來吃,不知悉梅片摻有甲基 安非他命;然查,在場之人證人曹庭瑄於警詢明確供稱毒 品梅片是證人林佳郁拿出來放在桌上。證人林佳郁就本案 與自身犯行有密切訴訟利益關聯,其陳述之真實性自然較 薄弱。證人林佳郁證稱以新台幣(下同)3500元購得5顆 梅片,可證扣案梅片並非市售之零食梅片,因而小小一顆 梅片,多人分食。參酌被告供述行為當時前一星期曾經施 用第二級毒品,原審之論斷有再予研求餘地。基於審級利 益考量,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適當裁處。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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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