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939號
TPHM,108,上訴,939,2019052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定台



選任辯護人 張淑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定台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6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定台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 第1 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 年3 月 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 年6 月2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良以重罪常伴 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 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保障 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6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