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806號
TPHM,108,上訴,806,2019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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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中華家國黨

代 表 人 梅峯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工黨

代 表 人 鄭昭明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中華赤色聯盟

代 表 人 朱俊源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臺灣建國黨

代 表 人 黃國華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地球公義聯線

代 表 人 吳嘉琍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正義聯盟

代 表 人 何棋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客家黨

代 表 人 溫錦泉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健保免費連線

代 表 人 梅肖雲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中華民國共產黨

代 表 人 呂寶堯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中華天同黨

代 表 人 呂寶堯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中華兩岸文化經濟黨

代 表 人 李俊昌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台灣革命黨

代 表 人 李〡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陳柏光

被   告 郭仲卿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806 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自訴中華家國黨代表人梅峯工黨代表人鄭昭明中華赤色聯盟代表人朱俊源臺灣建國黨代表人黃國華地球公義聯線代表人吳嘉琍正義聯盟代表人何棋生客家黨代表人溫錦泉健保免費連線代表人梅肖雲、中華民國共產黨代表人呂寶堯中華天同黨代表人呂寶堯中華兩岸文化經濟黨代表人李俊昌台灣革命黨代表人李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其「刑事與附帶民事賠償聯合上訴狀」、「刑事與附帶民事賠償補陳上訴理由狀」具狀人欄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 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 ,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 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67 條但書分別定有 明文。而自訴代理人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其程式即有瑕疵, 原審或上級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經命補正,如逾期不為補 正,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司法院釋字 第306 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795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中華家國黨代表人梅峯工黨代 表人鄭昭明中華赤色聯盟代表人朱俊源台灣建國黨代表 人黃國華地球公義聯線代表人吳嘉琍正義聯盟代表人何 棋生、客家黨代表人溫錦泉健保免費連線代表人梅肖雲、 中華民國共產黨代表人呂寶堯中華天同黨代表人呂寶堯中華兩岸文化經濟黨代表人李俊昌臺灣革命黨代表人李〡 等,由自訴代理人陳佳函律師具狀聲明為上開上訴人即自訴 人提起上訴,惟「刑事與附帶民事賠償聯合上訴狀」具狀人 欄僅有梅峯、代理人陳佳函律師之律師簽章,並無上訴人之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刑事與附帶民事賠償補陳上訴理



由狀」具狀人欄並無上開上訴人、自訴代理人之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有卷附上揭「刑事與附帶民事賠償聯合上訴狀」 、「刑事與附帶民事賠償補陳上訴理由狀」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程式之欠缺,既非 不可補正,爰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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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