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信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
度訴字第264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9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桃園 市○○區○○路00號1樓「艾雅生活館」之登記兼現場負責 人即櫃臺,竟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 留及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聯絡」應係贅載),容留、 媒介按摩小姐阮氏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阮氏「豔 」)在上開生活館內與前來消費之不特定男客從事按摩及半 套性服務之猥褻行為(俗稱打手槍,係指以手撫摸客人之生 殖器直至射精為止),每次1小時向男客收取新臺幣(下同 )1,000元費用,阮氏艷可分得600元,餘歸被告取得。而於 民國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59分許,警員簡全偉喬裝男客至 上開生活館佯裝消費,被告接待簡全偉至該館2樓5號包廂後 ,即媒介、容留阮氏艷在該包廂內為簡全偉(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誤載為「李智宏」)服務,嗣阮氏艷以手撫摸簡全偉 之生殖器,欲從事半套性服務時,簡全偉即制止而當場查獲 ,並扣得鐵門遙控器1個、每日營業登記表、客人消費單各1 張。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 、容留猥褻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 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 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 判例要旨參照)。末按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 、記憶、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利害考量等因素,而有偏 差。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 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 概而論。依目前偵查實務,警員主動喬裝成一般顧客,進入 商店或場所進行採證,以查緝諸如賭博、妨害風化、違反智 慧財產權法等犯罪之偵查手法,不乏其例。此類手法,由警 員主動出擊,於蒐集相關事證後,即移送檢察官偵辦。則警 員就查獲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既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 罰,且攸關該警員之查緝績效等,而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 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有渲染、誇大之虞。是查獲警員縱立於 證人地位具結而為證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 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此類案件警員就 查獲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 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 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 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其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 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 介、容留猥褻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阮氏艷之證述 ,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下稱中壢分局)仁愛派出 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簡全偉之 職務偵查報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現場照片、現場錄音光 碟及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遭查獲當時為「艾雅生活館」之登記兼 現場負責人,並在該處擔任櫃臺人員,警員簡全偉喬裝男客 於107年1月12日上午11時59分許,至上址生活館佯裝消費時 ,由其安排按摩小姐阮氏艷為簡全偉按摩,並向簡全偉收取 1,000元費用,其與店內按摩小姐之拆帳模式為按摩費用每 小時1,000元,其中600元歸按摩小姐,其餘歸店家所有等事 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以營 利之犯行,辯稱:我沒有介紹阮氏艷做半套性交易服務,我 接下這家店時,有告知小姐我們是做純的按摩,不可以做其 他事情,我不知道他們在裡面到底有沒有做猥褻的行為,我
就是單純跟客人收1小時1,000元,其中600元要給按摩小姐 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為警查獲時係「艾雅生活館」之登記兼現場負責人, 且於案發當日引領喬裝顧客之警員簡全偉至該店2樓5號包廂 ,並通知按摩小姐阮氏艷至該包廂對簡全偉提供按摩服務等 情,為被告所坦承(見偵卷第6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原審訴 字卷第67頁反面至第69頁;本院卷第56、96頁),核與證人 阮氏艷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即喬裝男客之警員簡全偉於原 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 、第84頁正、反面;原審訴字卷第63至64頁反面),並有中 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員簡全偉之職務偵查報告、現場照片、客人消費單、每 日營業情形紀錄表、桃園市政府106年4月24日府經登字第10 69004231號函暨檢附商業登記抄本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9 至22頁、第24至26頁、第32至4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媒介、容留女子阮氏艷與喬裝男客之員警簡 全偉為打手槍之半套猥褻行為,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是本件應予審究者,即為被告是否確有圖利使證人簡全 偉與阮氏艷為猥褻行為之犯意,並有媒介、容留之行為。經 查:
⒈提供員警簡全偉按摩服務之阮氏艷於警詢及偵訊時業已證稱 :我只是單純要替簡全偉油壓按摩,我沒有跟警察說可以打 手槍,他問我有沒有做,我跟他說沒有,我也沒有對簡全偉 做打手槍的手勢暗示可以做半套性交易服務(見偵卷第15頁 、第84頁正、反面),而否認欲對簡全偉為半套打手槍之猥 褻行為。證人簡全偉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據民眾檢舉 這家生活館有妨害風化情形,所以我們才去查緝,當時我走 進店內,甲○○在1樓大廳問我有無來過、要叫幾號小姐, 我就回答有來過並隨便講了一個號碼,後來他就帶我上去2 樓,過幾分鐘阮氏艷就來幫我服務,我就按照他們的模式給 她按摩,過了幾十分鐘後,阮氏艷有問我是否要做其他有關 性行為的部分,當時因為要查緝案件,所以我就佯裝同意, 然後講好價錢也就是再額外給1,000元之後,阮氏艷就開始 要進行半套性服務,之後她碰到性器官時,我就當場表明我 的身分。當時阮氏艷是有做手勢,就是打手槍的動作來暗示 她有提供半套性服務,在現場她是用手勢向我比「1」,我 認為半套性服務代價就是1,000元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63 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其所製作之職務報告則記載略以: 「阮女約莫替職按摩數分鐘後,並觸碰職性器官並以手勢暗
示職有從事半套性交易...職看到便主動詢問該手勢是否為 【打手槍】等意,並與阮女討論收費相關問題,後說射精出 來要收新臺幣1,000元,職為取得相關證據並向阮女佯稱同 意,阮女隨即主動褪去職所穿店內所提供之褲子及內褲後, 並要替職實施打手槍半套性服務...」等語,有該職務偵查 報告1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6頁),而固指稱於按摩過程 中,係阮氏艷主動做出打手槍之手勢暗示有提供半套服務, 並比出「1」之手勢表示半套費用為1,000元等情。 ⒉然經原審勘驗證人簡全偉當日蒐證錄音光碟,可知證人簡全 偉與阮氏艷間曾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對話,有原審勘驗筆 錄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17至21頁),觀之簡全偉陳述 內容:「這樣要給多少?」、「這個中文叫甚麼你知道嗎? 叫打手槍阿」、「你最好不知道,你明明就知道」、「你怎 麼可能不知道」、「阿不然正常一點怎麼講?你說我講打手 槍粗魯,那你講,怎麼講會比較好?」、「不會?那就是打 手槍嘛。是不是,那就是打手槍阿」、「不然來洗看看?」 、「只有打手槍就對了」、「打手槍要多少?要給你嗎? 500是不是?」、「那打出來要給你多少錢?打手槍打出來 要給你多少錢?」、「那麼1,000?」、「那麼1,000?好不 好?你要點頭還搖頭。」、「運動一下,要不要?」、「那 等下打出來是1,000嘛?對不對?」等語,顯係簡全偉主動 提議、並一再提及阮氏艷是否有從事半套之打手槍服務,繼 而屢屢詢問阮氏艷欲確定半套收費金額;反觀阮氏艷面對簡 全偉主動探詢可否做半套甚至全套服務時,係一再答稱:「 我不知道」、「你講話怎麼那麼粗阿」,「你黑白講阿,.. .亂說」、「沒有。沒有。沒有那個」、「我幫你出事你要 負責嘿!」、「我說我幫你出來,出事情你要負責喔。你聽 得懂嗎?」、「因為前幾天...釣魚」、「警察。前兩天, 我們遇過,出事情你要處理喔」、「呃!那個沒有」、「沒 有弄阿」、「沒有,我沒有打炮,你不要亂說啦」、「沒有 那麼離譜好不好」、「我說你啊,沒有人會這樣那麼離譜啦 ,哪有人會這樣」、「我沒有的,我們這樣幫你按完,不會 有,我們不會那麼離譜的」、「不可以啦,我幫你壓就是在 運動了」、「沒有啦,我們這邊沒有。嗯」等語,予以明確 拒絕,或以「我幫你出來,出事情你要負責喔」為由加以婉 拒,已難認阮氏艷有何從事半套猥褻行為之意,員警簡全偉 於職務報告記載及於原審證稱係阮氏艷主動碰觸其下體並以 手勢暗示從事半套交易云云,已難認為可採。
⒊簡全偉雖證稱阮氏艷係做打手槍之手勢暗示可提供半套服務 ,並以手勢比「1」表示代價為1,000元云云,然依錄音譯文
,一開始係簡全偉先對阮氏艷稱:「這樣要給多少?」,阮 氏艷笑而不語,簡全偉隨即稱:「這個叫甚麼你知道嗎?」 、「叫打手槍阿」,已難認係阮氏艷主動提議半套服務,已 如前述;且觀諸全部錄音內容,阮氏艷始終未曾口頭表示半 套服務之費用為何,又若阮氏艷曾以手勢比「1」確認半套 代價為1,000元,則簡全偉又何須於對話中多次表示:「他 們那邊打手槍是1,000,打炮是2,000」、「等一下你講3,00 0我沒有帶那麼多」、「等一下你真的給我收2,000怎麼辦」 、「那麼1,000?」、「那麼1000?好不好?你要點頭還搖 頭」等語,而全程試圖確認半套之交易價格,細繹彼等具體 對話情節,非但難認已達約妥從事半套服務之確認程度,證 人簡全偉證稱阮氏艷以手勢表示半套1,000元之收費價格云 云,更與客觀事證不符,難以採信。至於阮氏艷固曾針對簡 全偉詢問:「所以你只有做打手槍就對了,那你要收多少? 打手槍要收多少?」而回應「「恩,我是看你啦」(見附表 編號2),然參酌簡全偉稱:「褲子要穿著喔?」、「那等 下打出來是1,000嘛?對不對?」、「脫掉嗎?」,阮氏艷 均無回應或僅稱「嗯?」(見附表編號4),實難判斷阮氏 艷是否確實已開始為半套之服務。
⒋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乃 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始足當之。該條 所謂「媒介」,係指在兩方之間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 之介紹行為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所謂「容留」指提供為 性交或猥褻者之場所而言。然不論如何,仍以行為人主觀上 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 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始能構成。本件被告僅於員警簡 全偉到場時,引領簡全偉進入包廂,詢問欲指定何一按摩小 姐並收取1小時1,000元之按摩費用而已,並無引誘或媒介員 警與小姐從事猥褻服務之行為,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係基於 使店內小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提供該店場所容留小 姐於包廂內為半套服務。實則,本件係因員警簡全偉一再對 阮氏艷提出半套服務之要求,兩人對話過程中阮氏艷並曾出 現:「好癢喔」、「這樣我會怕癢」(見附表編號3)之話 語,而疑有受簡全偉挑弄之情;參以簡全偉表明警察身分後 ,阮氏艷隨即抗議表示:「你說你要求我幫你壓的」、「我 跟你講,是你要求」、「沒有,是你剛才...我說沒有,就 是你要求。你脫我衣服。我還穿你還脫我衣服」、「是你自 己拉的,是我自己穿起來」、「是你拉起來,是你要求」、 「我沒有說。我沒有說。我說我沒有做那個,你要求」、「
我說我幫你按完而已,我沒有做那個」、「我沒有,是他要 求的」等語(見附表編號5),則縱認阮氏艷嗣已萌生為簡 全偉為半套服務之念頭,然此一意念既係按摩過程中因簡全 偉之要求而產生,顯非被告就男女雙方引誘、媒介之結果, 自不能論以本件犯罪。
⒌另案發當日經員警實施搜索結果,固扣得開啟2樓鐵門之遙 控器、客人消費單、每日營業登記表等物,有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至22頁、 第24、25、38、39頁),然被告陳稱鐵門遙控器只是單純供 鐵門開關使用(見本院卷第96頁),衡以現今一般大樓或住 家亦常設有磁卡或遙控器管制過濾出入人員之情形,被告所 經營之按摩館為營業場所,其設有遙控器等設備以管制鐵門 開關,亦難認為與常情有何違背。再觀之卷附扣案客人消費 單、每日營業登記表上記載內容為越氏指油壓等,金額為1, 000元,與該館按摩之收費規定相符,未見有前開所謂從事 半套性服務額外收費1,000元之相關記載,且查獲現場拍攝 之相片,顯示案發現場房間內擺設、物品並無任何不尋常之 處,員警亦未在現場扣得可資佐證認定從事半套服務之其他 跡證,證人簡全偉之證述既有前揭瑕疵,復無補強證據足以 擔保所述屬實,檢察官亦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有媒介、容留店內按摩小姐與客人從事半套猥褻服務之 犯罪事實,自不能僅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不利於被告 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調查所得資料予以 審酌之結果,尚不足以使本院獲得無合理可疑程度之確信, 得以認定被告確有本件圖利媒介、容留猥褻行為之犯罪;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妨害 風化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經審理結果,同前開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 不合。
㈠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 ⒈依證人簡全偉之證述與職務報告之記載,均足已表明阮氏艷 當時確有提供半套性服務之事實,原審遽認簡全偉所證內容 不足採信,稍嫌速斷。又證人簡全偉於對話中提及「打手槍 」、「打手槍要收多少」、「運動一下」、「等下打出來是 1,000嘛」等所謂「半套」按摩之相關話題,證人阮氏艷亦 以「我幫你出事你要負責嘿」、「我說我幫你出來,出事情 你要負責喔。你聽得懂嗎?」、「不止,出事情你負責。聽 得懂嗎?」、「因為前幾天...釣魚」、「警察。前兩天,
我們遇過,出事情你要處理喔」、「(問:所以你只有做打 手槍就對了,那你要收多少?打手槍要收多少?)恩,我是 看你啦」等語回應,證人阮氏艷於警詢及偵訊時亦坦承於油 壓按摩之際,不小心碰到簡全偉性器官等語,衡之常情,單 純提供按摩服務之店家,於提供油壓按摩時,絕無「不小心 碰到客人性器官」之可能,況證人簡全偉與被告並無利害關 係或仇隙,其係因民眾檢舉該生活館有妨害風化情形始前往 查緝,實無構陷被告之可能,簡全偉所述應堪採信。 ⒉況本件案發現場相同地址之「艾雅生活館」,曾先後於106 年10月12日、同年7月29日、107年1月8日、同年4月12日為 警查獲涉有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妨害風化犯行,經 本署提起公訴(本署107年度偵字第4503、第11567號、106 年度速偵字第5023號),且經原審法院107年審簡字第847、 848、849號、106年度壢簡字第1754號判決有罪確定,顯見 該處確係從事經營猥褻行為之色情按摩養生館,而該處既然 已屢屢遭警喬裝臨檢,該等按摩女子存有警覺,為迴護經營 者而蓄意迴避查緝員警之詢問,並非全無可能,實不能盡信 。況被告於106年10月18日即因擔任「櫻桃生活館」之現場 負責人,經本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7518號起訴,並經判決有 罪確定,則其當更為警惕,其所負責、管理之「艾雅生活館 」,竟有按摩小姐欲提供男客半套性服務,益見其知情。是 以,被告有提供場所供證人阮氏艷與男客從事性交行為之舉 ,極為明確,其上開所辯,洵無可信。原審遽認被告並無本 件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實難認允妥,爰提起 上訴,請將原審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然查:
⒈依案發當日蒐證錄音光碟勘驗結果,係員警簡全偉主動提議 欲為「打手槍」之半套服務,並一再詢問阮氏艷有無該服務 ,繼而多次向阮氏艷探詢確認半套收費金額,然經阮氏艷一 再明確拒絕或推託婉拒,難認阮氏艷於按摩之初有何從事半 套猥褻行為之意,且觀諸全部錄音內容,阮氏艷始終未曾口 頭表示半套服務之費用為何,且若阮氏艷已以比「1」之手 勢而與簡全偉達成半套服務價錢之合意,何以簡全偉仍一再 以對話方式試圖與之確認半套交易價格,從而證人簡全偉證 稱阮氏艷係以手勢表示半套1,000元之收費價格云云,實非 可採,亦難認雙方已就半套服務之條件達於合意。又縱認阮 氏艷嗣因簡全偉一再要求,而萌生為簡全偉為半套服務之意 ,然其從事半套服務之意念,係於按摩過程中因他方之要求 而產生,並非被告就男女雙方予以媒介之結果,亦無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經營該按摩店之目的,係用以引誘、媒介或提供
包廂場所,使男客與小姐為半套服務之猥褻行為,自不能論 以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犯罪。
⒉又本件案發地點之「艾雅生活館」(桃園市○○區○○路00 號)固於106年10月12日、107年1月8日、107年4月12日分別 為警查獲涉有容留女子與人為猥褻行為之妨害風化犯行,其 現場負責人蘇恭良、王義順並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5023號及107年度偵字第4503號、10 7年度偵字第11567號提起公訴,並經原審法院分別以106年 度壢簡字第1754號及107年審簡字第847、848、849號判決有 罪確定,有各該起訴書及判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8至81 頁),然被告接手經營該店前、後之營業情形,本非被告所 能掌握,亦不能以該店曾有多次為警查獲情形,遽認本案亦 涉有犯罪;至於被告先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 之「櫻桃生活館」擔任現場負責人,經警於106年10月18日 查獲該店涉有媒介女子與男客為半套性交易,被告嗣經同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75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原 審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39號判決有罪確定(本院卷第60 至67頁),惟上開於他處擔任負責人之犯罪情形,實與本件 是否成立犯罪無涉,本件既係員警主動要求證人阮氏艷為半 套犯行,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媒介、容留猥褻行 為之情,自不能僅以本案店址曾遭多次查獲妨害風化犯行, 及被告前有類似之妨害風化前科,即予推認被告涉有本案犯 行。
㈢綜上,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各情,仍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公訴 意旨所指犯罪,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合。從而本件檢 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瑋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皓文提起上訴,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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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警員簡全偉(A男)與阮氏艷(B女)之對話內容 │
│ │(#:錄音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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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名:2018_0112_110908_004.MOV │
│ │A男:(#00:40)這樣要給多少? │
│ │B女:(笑而不語) │
│ │A男:(#00:51)這個叫甚麼你知道嗎?這個中文│
│ │ 叫甚麼你知道嗎? │
│ │B女:蛤? │
│ │A男:就是這個阿,這個中文叫甚麼你知道嗎?叫打│
│ │ 手槍阿。 │
│ │B女:我不知道,嘻嘻。 │
│ │A男:你最好不知道,你明明就知道。 │
│ │B女:(疑似台語)你黑白講阿,(因口音無法辨識│
│ │ 內容)……亂說。 │
│ │A男:你怎麼可能不知道。 │
│ │B女:你講話怎麼那麼粗阿。 │
│ │A男:阿不然文雅一點你怎麼講? │
│ │B女:甚麼意思? │
│ │A男:阿不然正常一點怎麼講?你說我講打手槍粗魯│
│ │ ,那你講,怎樣講會比較好? │
│ │B女:(無回應) │
│ │A男:你說?你要說嗎? │
│ │B女:不會。 │
│ │A男:不會?那就是打手槍嘛。是不是,那就是打手│
│ │ 槍阿。 │
│ │B女:呵呵,唉呦。你幾歲了? │
│ │(中間對話與案情無關,略) │
│ │A男:(#03:58)(模糊)不然來洗看看? │
│ │B女:(#04:01)看你啊。沒有。沒有。沒有那個│
│ │ 。 │
│ │A男:只有打手槍就對了。 │
│ │A男:(#04:06)打手槍要多少?要給你嗎?(模│
│ │ 糊)500 是不是? │
│ │B女:(#04:19)我幫你出事你要負責嘿! │
│ │A男:蛤?你說?你在講一次我沒有聽到。 │
│ │B女:(#04:28)我說我幫你出來,出事情你要負│
│ │ 責喔。你聽得懂嗎? │
│ │A男:我付錢是不是? │
│ │B女:不止,出事情你負責。聽得懂嗎? │
│ │A男:什麼? │
│ │B女:因為前幾天(模糊)釣魚。 │
│ │A男:誰? │
│ │B女:警察。前兩天,我們遇過,出事情你要處理喔│
│ │。 │
│ │A男:好啊,會出甚麼事情啊! │
├──┼───────────────────────┤
│ 2 │檔名:檔名:2018_0112_111408_005.MOV │
│ │B女:沒有,我們是(模糊)。 │
│ │A男:蛤?我們是(模糊)?好!我負責,我會負責│
│ │ 。 │
│ │B女:呵呵,你說喔。 │
│ │A男:那我負責,還有其他嗎? │
│ │B女:(笑而不語) │
│ │A男:(模糊) │
│ │B女:呃!那個沒有。 │
│ │A男:那個沒有,沒有(模糊)。 │
│ │B女:沒有。 │
│ │A男:(#00:34)那打出來要給你多少錢?打手槍│
│ │ 打出來要給你多少錢? │
│ │B女:(沉默) │
│ │A男:不用嗎?不是阿,你要先跟我講,不然等一下│
│ │ 你跟我收2,000怎麼辦? │
│ │B女:(#00:48)沒有弄阿。 │
│ │A男:你一定要先講多少。打出來要收多少你要先講│
│ │ ,價錢要先講好。 │
│ │B女:他們那邊(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給他們。 │
│ │A男:他們那邊打手槍是1,000 ,打炮是2,000 ,看│
│ │ 你要不要,2,000的。 │
│ │B女:沒有,我沒有打炮,你不要亂說啦。 │
│ │A男:(#01:12)所以你只有做打手槍就對了,那│
│ │ 你要收多少?打手槍要收多少? │
│ │B女:(#01:18)恩,我是看你啦。 │
│ │A男:看我喔,怎樣說看我,這邊再按一下好了,等│
│ │ 下再來。聊天一下,聊一下比較有氣氛。 │
│ │(中間對話與案情無關,略) │
│ │A男:(#03:58)不然你要怎樣?打的時候等下出│
│ │ 不來怎麼辦?所以你到底要收多少? │
│ │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 │
│ │A男:沒有啊,你要先跟我講啊對不對,等一下你講│
│ │ 3,000我沒有帶那麼多。 │
│ │B女:沒有那麼離譜好不好。 │
│ │A男:我怎麼知道,你不先講對不對… │
│ │B女:你講話好像那個什麼問罪一樣,你是不是怕?│
│ │ 你怕? │
│ │A男:不是,因為我之前網路上有看過,人家說沒有│
│ │ 先講,真的打出來以後,對方跟他收,他身上│
│ │ 沒有那麼多,我就先問清楚,我可以接受,我│
│ │ 是這樣的意思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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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檔名:2018_0112_111908_006.MOV │
│ │A男:沒關係啦,你就講有甚麼關係。 │
│ │B女:我說你啊,沒有人會這樣那麼離譜啦,哪有人│
│ │ 會這樣。 │
│ │A男:蛤?那你說這樣我要給你多少?你就開口,我│
│ │ 可以接受我就接受,不能接受我就跟你講我不│
│ │ 能接受。趁現在你還沒有開始動作的時候有沒│
│ │ 有。 │
│ │B女:你怎麼會問那麼多啊? │
│ │A男:阿等一下你真的給我收2,000怎麼辦? │
│ │B女:(#00:40)不會,我幫你壓完之後就不會了│
│ │ ,不會這樣的。 │
│ │A男:(#00:43)那麼1,000? │
│ │B女:(#00:45)我沒有的,我們這樣幫你按完,│
│ │ 不會有,我們不會那麼離譜的。 │
│ │A男:(#00:52)那麼1,000 ?好不好?你要點頭│
│ │ 還搖頭。 │
│ │B女:(#00:57)我幫你按好了再說了,好不好?│
│ │A男:好好,先這樣,我總是要先了解一下對不對,│
│ │ 因為我第一次來你們店,不曉得你們這邊怎麼│
│ │ 收,你懂我意思嗎?要是說那一間我去我也不│
│ │ 用跟他問,打出來我就知道給他錢就可以了。│
│ │B女:恩。你常去他們那間。 │
│ │A男:對壓,我比較常去23號那家,那間我就知道價│
│ │ 錢怎麼給,所以我要問一下。 │
│ │B女:恩。 │
│ │(中間無對話) │
│ │(#02:29) │
│ │A男:你這邊生意好嗎? │
│ │B女:平常還好阿,太冷就沒甚麼客人。然後下雨…│
│ │A男:下雨人比較少,下雨我有不想出門,我是看今│
│ │ 天太陽很大,但是還是冷阿。 │
│ │B女:對阿今天太陽很大。但是還是很冷。 │
│ │A男:比昨天好了啦,今天比較溫暖。 │
│ │B女:對對對。昨天這樣太冷了。 │
│ │B女:(#03:31)你這樣我…。 │
│ │A男:會嗎? │
│ │B女:會會會。 │
│ │A男:(模糊) │
│ │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 │
│ │A男:等一下要反過來嗎? │
│ │B女:恩,不要,趴下來。 │
│ │A男:恩,那反過來阿。 │
│ │B女:(#03:53)(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 │
│ │B女:好癢喔 │
│ │A男:嗯? │
│ │B女:這樣我會怕癢。 │
│ │A男:(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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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檔名:2018_0112_112408_007.MOV │
│ │A男:(模糊)(#00:24)運動一下,要不要? │
│ │B女:不可以啦,我幫你壓就是在運動了。 │
│ │A男:(模糊) │
│ │B女:(模糊) │
│ │A男:(模糊) │
│ │B女:沒有啦。 │
│ │A男:(模糊) │
│ │B女:(#01:17)沒有啦,我們這邊沒有。嗯。 │
│ │A男:(#01:28)技術好嗎?你們客人跟你講說技│
│ │ 術怎麼樣? │
│ │B女:不知道。 │
│ │A男:阿你自己覺得你技術好不好? │
│ │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 │
│ │A男:是喔。來這邊多久? │
│ │B女:(因口音無法辨識內容) │
│ │A男:喔,來這邊做這樣,做多久了?幾個月了? │
│ │B女:5個月。 │
│ │A男:(#02:35)那褲子要穿著喔? │
│ │B女:嗯? │
│ │A男:褲子要穿著喔? │
│ │B女:(無回應) │
│ │A男:褲子要穿著喔? │
│ │B女:(無回應) │
│ │A男:(#03:00 )那等下打出來是1,000 嘛?對不│
│ │ 對? │
│ │B女:(無回應) │
│ │A男:(#03:07)脫掉嗎? │
│ │B女:(#03:08)嗯? │
│ │A男:(#03:39)我想要尿尿。 │
│ │B女:(無回應) │
│ │A男:(#03:53)可不可以先去尿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