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昌其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
94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23、3849、4127、5049、520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昌其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八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事 實
一、陳昌其、江若豪(另案審理)於民國107 年1 月間,加入專 以電話詐騙不特定人之3 人以上組成之詐欺犯罪組織後,在 該組織內負責提領詐騙款項(即俗稱「車手」;陳昌其參與 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判處罪刑)。陳昌其與江若豪及其他 姓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推由詐欺集團成員 以附表一所示之手法向廖國翔等18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 錯誤,分別匯款至附表一之「藍心翎」等人頭帳戶(各次詐 騙之方式、金額、匯款時間、匯入人頭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一 );陳昌其隨即持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之「藍心翎」等人頭 帳戶之金融卡先後至自動提款機將廖國翔等18人匯入之款項 提領一空(各人頭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等均詳如附表 二)後,將所提領款項上繳詐欺集團,陳昌其分得廖國翔等 18人遭詐騙金額之2 %即合計新臺幣12,999元之報酬(起訴 書誤載為13,784元,應予更正)。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廖國翔等18人分別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 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陳昌其(下稱被告)於原審承 不諱(見原審卷第140 頁),核與證人即共犯江若豪在警詢 、偵查中所稱與被告一同擔任車手領取詐騙款項之經過(見 偵3823卷第135 至137 頁,偵5201卷第18至23頁,偵5049卷 第6 至19頁)、被害人廖國翔等18人在警詢指稱遭詐欺集團 詐騙而匯款至人頭帳戶之情節相符,並有自動提款機監視錄 影翻拍照片、「藍心翎」等人頭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被害
人廖國翔等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及 報案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卷證出處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 相關事證」欄所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二、被告在本院雖又辯稱:我不知道是去領詐騙的錢,是江若豪 恐嚇我才去做的云云。然查:
㈠被告在原審已坦承:我因負債,江若豪用錢來誘惑我加入, 我因缺錢才加入此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見原審卷第158 頁) ,被告在本院之辯解,是否屬實甚為可疑。何況,被告在本 院陳稱:我欠江若豪錢,無力一次償還,他就叫我幫他領錢 ,可以在短期內賺到錢;他一開始是說賭博的錢,但我想賭 博不可能這麼大筆,後來出現警示帳戶,他才說是詐欺;我 是107 年1 月7 日第1 次幫他領錢,過3 、4 天後我得知是 詐欺,本案是10日以後才去領的各等語(見本院卷第176 至 177 頁)。可見被告因經濟窘困開始代江若豪領錢時,已預 見各該款項來源涉及不法;且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自107 年 1 月15日迄22日止,依被告所述其於107 年1 月7 日後之3 、4 日亦即1 月10、11日就經由江若豪處得知領取金錢是詐 欺所得贓款,被告辯稱不知是領取詐騙款項云云,不能採信 。
㈡江若豪始終供稱被告係指示其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頭(見偵 3823卷第135 至137 頁,偵5201卷第22至23頁),被告所辯 是否屬實,不無疑問。經詢問被告其所稱遭江若豪恐嚇一事 與本案有何關係?被告稱:我收到警局的通知書,他就找我 過去,告訴我要怎麼跟警察說;關於江若豪如何恐嚇?被告 稱:他說他知道我家在哪裡,他說我亂講話的話,會對我家 人不利各等語(見本院卷第175 至176 頁)。縱認被告所辯 屬實,江若豪也只是在被告遭查獲後,教導被告如何因應警 方詢問,並告以如亂講話將對被告家人不利云云,亦即並無 證據證明江若豪係以上開手段恐嚇或威脅被告加入詐欺集團 擔任車手,自不影響本案在查獲前被告當車手領取詐騙款項 之犯罪認定,被告所辯,不能採信。
三、依本件犯罪情節,被告雖僅受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持金融卡至 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並未始終參與詐欺集團詐欺之各階段 犯行,惟其與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既為詐欺廖國翔等人 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以自己共同犯罪之 意思,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就本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8罪,起訴書所犯法條雖引用同條 項第3 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惟本件係電話詐欺,此部 分應為贅載,應予更正)。被告與江若豪及其他姓名不詳之 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人就「同一被害人」,於緊密之 時間內施以詐術,致該等被害人基於各別之單一受詐騙事由 而接連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如附表一編號4 、7 、10、12、 14、16、17所示),各係基於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上開18次犯行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起訴之犯罪事實雖提及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然亦 載明被告所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已經另行起訴;起訴書記 載之所犯法條亦未援引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足認本件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參與犯罪組織 罪。且被告在本件提領贓款犯行之前,已因加入詐欺集團且 擔任車手涉犯參與組織犯罪條例及詐欺取財犯行,經原審以 10 7年度訴字第274 號判處罪刑,該犯行在本案之前,有判 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既為其參與組織之繼 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 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本案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 重論處之餘地,故被告所為本案加重詐欺之犯行,應僅論以 加重詐欺罪即已足,附此敘明。
五、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本案被告雖均涉犯加重詐欺罪,惟各次犯罪所詐得之金 額、被告犯罪所得等犯罪情狀均不盡相同,原審竟均論以同 一刑度(即有期徒刑1 年2 月),未依刑法第57條分別審酌 量刑,顯然輕重失衡,自非允當;㈡被告提領之詐騙款項並 不包含自動提款機跨行提款之手續費5 元,原審就被告提領 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9 部分之款項中計入手續費5 元,尚 有未洽。被告上訴辯稱不知是領詐騙的錢及遭江若豪恐嚇始 犯案云云,雖無足採,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屬無可維 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 正途賺取所需,貪圖一己不法私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工 作,危害他人財產安全,並使詐欺集團幕後主使者得以躲避 查緝,增加司法偵查之困難性,應嚴加非難;經考量被告係 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取款,尚非主導詐欺集團犯罪之人,就 提領款項也都坦承犯行,以及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及 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詳下述),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4 月。
六、沒收部分:
被告擔任車手可分得提領款項之2 %為報酬,業據被告陳述 在卷,而被告實際提領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共計689,200 元 )超過本案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總額(如附表一所示共計64 9,900 元),可見人頭帳戶內除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外,尚有 其他款項存在,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他款項與本件犯罪有關 ,惟18名被害人匯入款項既經被告全數提領,本件被告所犯 18罪之犯罪所得應以各被害人遭騙匯款金額之2 %為計算依 據;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之人│ 相關事證 │宣告刑(沒收金額採│
│號│ │ │詐騙金額│頭帳戶 │ │四捨五入計算) │
├─┼───┼──────────┼────┼────┼─────────┼─────────┤
│ 1│廖國翔│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兆│107年1月│藍心翎 │廖國翔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豐銀行「林文華」經理│15日20時│中華郵政│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之身分,打電話向廖國│3分許/ │股份有限│相片、藍心翎之郵局│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翔詐稱:因廖國翔申辦│69,998元│公司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之自動扣款被多扣3萬 │ │00000000│廖國翔之交易明細表│幣1,400元沒收之, │
│ │ │元,需操作提款機始能│ │566835 │、報案紀錄等資料(│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將多扣之款項返還云云│ │ │偵5201卷第9、12、2│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致廖國翔陷於錯誤,│ │ │4-26、38、50-62、6│,追徵其價額。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9頁) │ │
├─┼───┼──────────┼────┼────┼─────────┼─────────┤
│ 2│林鈺皓│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蝦│107年1月│藍心翎 │林鈺皓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皮購物網站人員打電話│15日20時│中華郵政│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向林鈺皓詐稱:是否要│17分許/ │股份有限│相片、藍心翎之郵局│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 │ │取消在蝦皮購物網站之│19,131元│公司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8│
│ │ │訂單云云,詐騙集團另│ │00000000│林鈺皓之交易明細表│3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一成員假冒華南銀行客│ │566835 │、報案紀錄等資料(│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服人員打電話向林鈺皓│ │ │偵5201卷第9、12、2│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詐稱:需至提款機操作│ │ │4-26、38、69、72-7│其價額。 │
│ │ │察看林鈺皓在華南銀行│ │ │8頁) │ │
│ │ │帳戶之餘額云云,致林│ │ │ │ │
│ │ │鈺皓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
│ 3│胡文易│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雄│107年1月│魏銘志 │胡文易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獅旅行社人員打電話向│15日22時│臺灣新光│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胡文易詐稱:胡文易刷│10分許/ │商銀 │相片、魏銘志之新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卡購買機票,因系統故│25,998元│00000000│商銀帳戶歷史交易明│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障多刷一筆金額云云,│ │11451 │細、胡文易之交易明│幣520元沒收之,於 │
│ │ │詐騙集團另一成員假冒│ │ │細表、報案紀錄等資│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打電│ │ │料(偵5201卷第9、1│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話向胡文易詐稱:需至│ │ │5、24-26、80-87頁 │追徵其價額。 │
│ │ │提款機操作云云,致胡│ │ │) │ │
│ │ │文易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
│ 4│侯筱玫│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107年1月│台中商銀│侯筱玫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路賣家打電話向侯筱玫│15日22時│000-0000│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詐稱:因操作錯誤,弄│22分許/ │00000000│相片、左列台中商銀│期徒刑壹年貳月。未│
│ │ │錯侯筱玫購買美容掃斑│29,908元│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筆之數量,需至提款機│ │ │侯筱玫之郵局、中國│幣2,231元沒收之, │
│ │ │操作始能解決錯誤云云│107年1月│ │信託、玉山銀行、彰│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致林鈺皓陷於錯誤,│15日22時│ │化銀行存摺影本、交│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而依指示匯款。 │24分許/ │ │易明細表、報案紀錄│,追徵其價額。 │
│ │ │ │29,908元│ │等資料(偵3823卷第│ │
│ │ │ │ │ │8-9、43-56、59-73 │ │
│ │ │ │107年1月│ │頁,偵5201卷第17、│ │
│ │ │ │15日22時│ │88-89頁) │ │
│ │ │ │26分許/ │ │ │ │
│ │ │ │24,908元│ │ │ │
│ │ │ │ │ │ │ │
│ │ │ │107年1月│ │ │ │
│ │ │ │15日22時│ │ │ │
│ │ │ │27分許/ │ │ │ │
│ │ │ │26,808元│ │ │ │
├─┼───┼──────────┼────┼────┼─────────┼─────────┤
│ 5│孫淑華│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臉│107年1月│楊曉雯 │孫淑華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書之SECRET CASTLE網 │15日21時│中華郵政│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拍網站之客服人員打電│21分許/ │股份有限│相片、楊曉雯之郵局│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 │ │話向孫淑華詐稱:因孫│16,985元│公司 │帳戶歷史交易資料、│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
│ │ │淑華網購時操作不慎,│ │00000000│孫淑華之郵政存摺、│0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致訂購之數量有誤云云│ │278889 │金融卡影本、交易明│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隨後詐騙集團另一成│ │ │細表、報案紀錄等資│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員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 │ │料(偵3823卷第8-9 │其價額。 │
│ │ │話向孫淑華詐稱:可以│ │ │、11-19、23-26、28│ │
│ │ │將溢付的錢匯還給孫淑│ │ │、30頁) │ │
│ │ │華,但須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云云,致孫淑華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6│官勇志│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臉│107年1月│楊曜謙 │官勇志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書某一拍賣網站客服人│22日21時│中華郵政│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員打電話向官勇志詐稱│54分許/ │股份有限│相片、楊曜謙之郵局│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 │ │:因工讀生操作錯誤,│19,123元│公司 │帳號歷史交易明細、│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8│
│ │ │不慎將官勇志之帳戶設│ │00000000│官勇志之帳戶明細、│2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定成每個月扣款,請官│ │093263 │報案紀錄等資料(偵│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勇志至提款機操作解除│ │ │3823卷第8-9、75-89│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設定云云,致官勇志陷│ │ │頁) │其價額。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7│蘇若涵│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某│107年1月│楊曜謙 │蘇若涵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一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打│22日22時│中華郵政│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向蘇若涵詐稱:因│1分許/ │股份有限│相片、楊曜謙之郵局│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造│29,985元│公司 │帳號歷史交易明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成訂單數量錯誤,需至│ │00000000│蘇若涵之帳戶明細、│幣679元沒收之,於 │
│ │ │提款機操作解除設定云│107年1月│093263 │報案紀錄等資料(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云,致蘇若涵陷於錯誤│22日22時│ │3823卷第8-9、75-77│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而依指示匯款。 │8分許/ │ │、91-93、95-105頁 │追徵其價額。 │
│ │ │ │3,985元 │ │) │ │
├─┼───┼──────────┼────┼────┼─────────┼─────────┤
│ 8│陳鐘星│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沙│107年1月│陳龍輝 │陳鐘星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夏汽車旅館客服人員打│18日19時│第一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向陳鐘星詐稱:因│44分許/ │00000000│相片、陳龍輝之第一│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 │ │操作錯誤,誤刷一筆陳│8,012元 │534 │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
│ │ │鐘星之信用卡,會有國│ │ │細、陳鍾星之交易明│0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泰世華銀行人員聯繫辦│ │ │細表、報案紀錄等資│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理云云,隨後詐騙集團│ │ │料(偵3849卷第20-2│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另一成員打電話假冒國│ │ │2、25-28、31、41-4│其價額。 │
│ │ │泰世華行員向陳鐘星核│ │ │2、81-87頁) │ │
│ │ │對身分資料後詐稱:需│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身分資料│ │ │ │ │
│ │ │之變更云云,致陳鐘星│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
├─┼───┼──────────┼────┼────┼─────────┼─────────┤
│ 9│陳筱涵│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某│107年1月│陳龍輝 │陳筱涵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一購物網路平台賣家打│18日20時│第一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向陳筱涵詐稱:因│11分許/ │00000000│相片、陳龍輝之第一│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 │ │不慎將陳筱涵變成會員│16,123元│534 │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
│ │ │,會每個月扣款,會有│ │ │細、陳筱涵之帳戶明│2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郵局人員聯繫云云,詐│ │ │細、報案紀錄等資料│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騙集團另一成員假冒郵│ │ │(偵3849卷第20-22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陳筱│ │ │、25-28、31、41-42│其價額。 │
│ │ │涵詐稱:須至提款機操│ │ │、88-92頁) │ │
│ │ │作輸入密碼更正資料云│ │ │ │ │
│ │ │云,致陳筱涵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10│武氏伍│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某│107年1月│陳龍輝 │武氏伍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一購物網路賣家打電話│18日19時│第一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向武氏伍詐稱:因操作│許/ │00000000│相片、陳龍輝第一銀│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不慎誤將所有客戶均變│30,000元│534 │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成批發客戶,今日24時│ │ │、武氏伍之第一銀行│幣643元沒收之,於 │
│ │ │前銀行就會扣款,銀行│107年1月│ │存摺影本、報案紀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人員會聯繫辦理云云,│18日19時│ │等資料(偵3849卷第│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詐騙集團另一成員假冒│2分許/ │ │20-22、25-28、31、│追徵其價額。 │
│ │ │玉山銀行人員撥打電話│2,135元 │ │41-42、93-101頁) │ │
│ │ │向武氏伍詐稱:須至附│ │ │ │ │
│ │ │近全家便利超商提款機│ │ │ │ │
│ │ │操作,且全程有錄音,│ │ │ │ │
│ │ │請武氏伍勿對他人談起│ │ │ │ │
│ │ │此事云云,致武氏伍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11│劉秋慧│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飯│107年1月│陳龍輝 │劉秋慧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店、旅社或民宿人員打│18日20時│第一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向劉秋慧詐稱:因│許/ │00000000│相片、陳龍輝之第一│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 │ │系統錯誤,將信用卡設│22,989元│534 │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6│
│ │ │定成住宿10日之金額,│ │ │細、劉秋慧之交易明│0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會有銀行人員聯繫云云│ │ │細表、報案紀錄等資│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隨後詐騙集團另一成│ │ │料(偵3849卷第20-2│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員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 │ │2、25-28、31、41-4│其價額。 │
│ │ │話向劉秋慧詐稱:須至│ │ │2、102-108頁) │ │
│ │ │提款機操作始能解除此│ │ │ │ │
│ │ │筆款項云云,致劉秋慧│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
├─┼───┼──────────┼────┼────┼─────────┼─────────┤
│12│黃湘涵│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明│107年1月│陳龍輝 │黃湘涵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洞國際化妝品公司客服│18日21時│臺灣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人員打電話向黃湘涵詐│2分許/ │00000000│相片、陳龍輝之臺灣│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稱:因廠商誤增訂貨數│29,985元│2754 │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量,須前往郵局辦理取│ │ │細、黃湘涵之帳戶明│幣759元沒收之,於 │
│ │ │消交易云云,隨後詐騙│107年1月│ │細、報案紀錄等資料│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集團另一成員假冒郵局│18日21時│ │(偵3849卷第20-22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湘涵│4分許/ │ │、25-28、31、38-39│追徵其價額。 │
│ │ │詐稱:須至提款機操作│7,985元 │ │、54-59頁) │ │
│ │ │始能解除此筆款項云云│ │ │ │ │
│ │ │,致黃湘涵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13│涂嘉勳│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韓│107年1月│陳龍輝 │涂嘉勳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之草保養品網路賣家打│18日20時│臺灣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電話向涂嘉勳詐稱:因│59分許/ │00000000│相片、陳龍輝之臺灣│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作業疏失,誤將涂嘉勳│30,000元│2754 │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之1筆交易設定為12筆 │ │ │細、涂嘉勳之交易明│幣600元沒收之,於 │
│ │ │交易,須前往銀行辦理│ │ │細、報案紀錄等資料│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取消云云,隨後詐騙集│ │ │(偵3849卷第20-22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團另一成員假冒銀行人│ │ │、25-28、31-39、59│追徵其價額。 │
│ │ │員撥打電話向涂嘉勳詐│ │ │-60、64-70頁) │ │
│ │ │稱:須至提款機操作始│ │ │ │ │
│ │ │能解除取消交易云云,│ │ │ │ │
│ │ │致涂嘉勳陷於錯誤,而│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14│鄭貴文│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雄│107年1月│陳龍輝 │鄭貴文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獅旅行社人員打電話向│18日21時│臺灣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鄭貴文詐稱:因作業疏│9分許/ │00000000│相片、陳龍輝之臺灣│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失,誤將鄭貴文設定為│29,987元│2754 │銀行、聯邦銀行帳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常飛客戶,已為鄭貴文├────┼────┤歷史交易明細、鄭貴│幣1,200元沒收之, │
│ │ │訂購1張107年1月25日 │107年1月│陳龍輝 │文之帳戶明細、報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之機票,如要取消,銀│18日21時│聯邦銀行│紀錄等資料(偵3849│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行人員會與鄭貴文聯繫│42分許/ │00000000│卷第20-22、25-28、│,追徵其價額。 │
│ │ │云云,隨後詐騙集團另│30,000元│3161 │31、38-39、45-47、│ │
│ │ │一成員假冒台北富邦銀│ │ │71-79頁) │ │
│ │ │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鄭貴│ │ │ │ │
│ │ │文詐稱:因為此時非上│ │ │ │ │
│ │ │班時間,須轉帳確認身│ │ │ │ │
│ │ │分始能取消云云,致鄭│ │ │ │ │
│ │ │貴文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
│15│莊宜健│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107年1月│陳修浩 │莊宜健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路購物賣家打電話向莊│18日0時1│臺灣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宜健詐稱:因作業疏失│2分許/ │00000000│相片、莊宜健之交易│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 │ │,誤將莊宜健設定為長│11,985元│1065 │明細表、報案紀錄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
│ │ │期客戶,如要取消設定│ │ │資料(偵4127卷第7 │0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需與銀行人員聯繫云│ │ │、14-32頁)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云,隨後詐騙集團另一│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成員假冒台北富邦銀行│ │ │ │其價額。 │
│ │ │人員撥打電話向莊宜健│ │ │ │ │
│ │ │詐稱:如要取消設定,│ │ │ │ │
│ │ │需至提款機操作,否則│ │ │ │ │
│ │ │銀行會每個月固定扣款│ │ │ │ │
│ │ │云云,致莊宜健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16│蔡宜庭│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107年1月│陳修浩 │蔡宜庭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路瘋狂賣客平台網站賣│17日23時│臺灣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家打電話向蔡宜庭詐稱│46分許/ │00000000│相片、蔡宜庭之自動│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因系統更新,誤將蔡│16,989元│1065 │提款機交易明細、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宜庭訂購1台數量之電 │ │ │融卡影本、報案紀錄│幣600元沒收之,於 │
│ │ │風扇改為訂購10台而成│107年1月│ │等資料(偵4127卷第│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為批發商,如不願意,│17日23時│ │7、34-43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需取消訂購10台電風扇│48分許/ │ │ │追徵其價額。 │
│ │ │之訂單及向銀行辦理云│12,999元│ │ │ │
│ │ │云,隨後詐騙集團另一│ │ │ │ │
│ │ │成員假冒彰化銀行人員│ │ │ │ │
│ │ │撥打電話向蔡宜庭詐稱│ │ │ │ │
│ │ │:如要取消設定,需至│ │ │ │ │
│ │ │提款機操作,且請蔡宜│ │ │ │ │
│ │ │庭提供金融卡帳號前四│ │ │ │ │
│ │ │碼,並表示如是詐騙集│ │ │ │ │
│ │ │團會要求提供帳戶,以│ │ │ │ │
│ │ │證明並非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云云,致蔡宜庭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17│王健華│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107年1月│陳修浩 │王健華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路瘋狂賣平台網站客人│17日22時│臺灣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員打電話向王健華詐稱│57分許/ │00000000│相片、王健華之自動│期徒刑壹年壹月。未│
│ │ │:因作業疏失,誤將王│29,987元│1065 │提款機交易明細、報│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健華購買之雨衣貨款多│ │ │案紀錄等資料(偵41│幣1,800元沒收之, │
│ │ │扣10筆,銀行人員會與│107年1月│ │27卷第7、45-56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王健華聯繫辦理云云,│17日23時│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隨後詐騙集團另一成員│40分許/ │ │ │,追徵其價額。 │
│ │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30,000元│ │ │ │
│ │ │撥打電話向王健華詐稱│ │ │ │ │
│ │ │:如要取消交易,需至│107年1月│ │ │ │
│ │ │提款機操作云云,致王│17日23時│ │ │ │
│ │ │健華陷於錯誤,而依指│43分許/ │ │ │ │
│ │ │示匯款。 │30,000元│ │ │ │
├─┼───┼──────────┼────┼────┼─────────┼─────────┤
│18│黃于閣│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107年1月│陳修浩 │黃于閣之陳述、自動│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
│ │ │路瘋狂賣客平台網站人│17日23時│臺灣銀行│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員打電話向黃于閣詐稱│39分許/ │00000000│相片、黃于閣之自動│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 │ │:因作業疏失,誤將黃│13,987元│1065 │提款機交易明細、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
│ │ │于閣訂單設定錯誤,會│ │ │案紀錄等資料(偵41│0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有郵局人員與黃于閣聯│ │ │27卷第7、57-65頁)│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繫以協助取消設定云云│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隨後詐騙集團另一成│ │ │ │其價額。 │
│ │ │員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 │ │ │ │
│ │ │話向黃于閣詐稱:如要│ │ │ │ │
│ │ │取消訂單之設定,需至│ │ │ │ │
│ │ │提款機操作云云,致黃│ │ │ │ │
│ │ │于閣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
│備│詐騙款項共計649,900元;沒收總額共計12,999元 │
│註│ │
└─┴────────────────────────────────────────────┘
附表二
┌──┬───────┬────┬──────┬─────┐
│編號│提領之人頭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藍心翎 │107 年1 │新竹市東區中│20,000元 │
│ │中華郵政股份有│月15日20│央路229 號(│20,000元 │
│ │限公司 │時8分許 │巨城購物中心│20,000元 │
│ │00000000000000│ │7F遠東商銀AT│10,000元 │
│ │ │ │M) │(手續費均│
│ │ │ │ │5元) │
│ │ ├────┼──────┼─────┤
│ │ │107 年1 │新竹市東區中│14,000元 │
│ │ │月15日20│央路229 號(│19,000元 │
│ │ │時19分許│巨城購物中心│(手續費均│
│ │ │ │B1合庫商銀AT│5元) │
│ │ │ │M) │ │
├──┼───────┼────┼──────┼─────┤
│ 2 │魏銘志 │107 年1 │新竹市東區民│20,000元 │
│ │臺灣新光商銀 │月15日22│族路139 號(│ 6,000元 │
│ │0000000000000 │時1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手續費均│
│ │ │ │民族店) │5元) │
├──┼───────┼────┼──────┼─────┤
│ 3 │台中商銀 │107 年1 │新竹市東區中│20,000元 │
│ │000-0000000000│月15日22│央路247 號(│20,000元 │
│ │53 │時23分許│陽信銀行新竹│19,000元 │
│ │ │ │分行ATM) │20,000元 │
│ │ │ │ │10,000元 │
│ │ │ │ │20,000元 │
│ │ │ │ │ 5,000元 │
│ │ │ │ │(手續費均│
│ │ │ │ │5元) │
│ │ ├────┼──────┼─────┤
│ │ │107 年1 │新竹市香山區│500元 │
│ │ │月15日23│中華路5 段53│(手續費5 │
│ │ │時17分許│號(中華郵政│元) │
│ │ │ │新竹三姓橋郵│ │
│ │ │ │局ATM) │ │
├──┼───────┼────┼──────┼─────┤
│ 4 │楊曉雯 │107 年1 │新竹市香山區│800元 │
│ │中華郵政股份有│月15日23│中華路5 段53│ │
│ │限公司 │時13分許│號(中華郵政│ │
│ │00000000000000│ │新竹三姓橋郵│ │
│ │ │ │局ATM) │ │
├──┼───────┼────┼──────┼─────┤
│ 5 │陳修浩 │107 年1 │新竹市武昌街│20,000元 │
│ │臺灣銀行 │月17日23│51號(新竹一│10,000元 │
│ │000000000000 │時1分許 │信武昌分社 │ │
│ │ │ │ATM ) │ │
│ │ ├────┼──────┼─────┤
│ │ │107 年1 │新竹市北區中│20,000元 │
│ │ │月17日23│山路84號(臺│10,000元 │
│ │ │時32分許│灣新光商銀新│ │
│ │ │ │竹分行2 ATM │ │
│ │ │ │) │ │
│ │ ├────┼──────┼─────┤
│ │ │107 年1 │新竹市東門街│13,000元 │
│ │ │月17日23│216 號(第一│ │
│ │ │時46分許│銀行東門分行│ │
│ │ │ │ATM) │ │
│ │ ├────┼──────┼─────┤
│ │ │107 年1 │新竹市中山路│20,000元 │
│ │ │月17日23│72號(新竹一│10,000元 │
│ │ │時49分許│信城中分社AT│ │
│ │ │ │M ) │ │
│ │ ├────┼──────┼─────┤
│ │ │107 年1 │新竹市北大路│ 2,000元 │
│ │ │月18日0 │471 號(中華│20,000元 │
│ │ │時4分許 │郵政新竹西門│ │
│ │ │ │郵局AT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