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560號
TPHM,108,上訴,1560,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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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士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79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 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 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 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所謂具體理由,雖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 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 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 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 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 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 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 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 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
二、被告上訴意旨僅泛稱:被告犯後深感悔悟,已自行戒除毒癮 ,家中經濟均靠被告維持,請給被告重新改過之機會予以從 輕量刑云云。惟查,被告上訴狀僅在表達其悔意,對於不服 原判決之理由隻字未提,根本未提出任何具體上訴理由。被 告上訴僅空泛請求給予改過自新與從輕量刑之機會,未就不 服原判決理由為任何實際論述,自非適法。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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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