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八訴
字第一六九九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非常男女」服務標章(如附圖一),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攝影、白紗、晚禮服出租服務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審定第一○一二二三號服務標章。嗣百是傳播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是公司)以系爭服務標章有違當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一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被告以系爭審定第一○一二二三號「非常男女」服務標章圖樣之中文非常男女,與據以異議之「非常男女」標章圖樣之中文非常男女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外觀、觀念或連貫唱呼之際,易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標章。又中文非常男女係百是公司先使用於電視社教、綜藝節目之策劃、製作、發行等業務上之標章(嗣申准註冊第一○五七九九號「非常男女」服務標章-如附圖二),早於八十五年八月間起即每週固定在中國電公司播出持續迄今,該據以異議標章所表彰之信譽於系爭服務標章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申請註冊時,難謂不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悉。原告以相同之中文非常男女作為系爭服務標章圖樣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性質密切關連之攝影、白紗、晚禮服出租服務,難謂無以不公平競爭之目的襲用他人已使用之標章申請註冊,並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服務之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有違當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至其是否尚有違反同條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規定,自無庸審究,乃撤銷系爭第一○一二二三號「非常男女」服務標章之審定,發給中台異字第八七一○七七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系爭案註冊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示『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是為不得申請註冊之限定,而所謂有致公眾誤信之虞的產生:係指服務標章本身有使人對其所經營服務之性質、提供者、供應地、品質、內容等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因此在此一認定事實的審查方向已確定之下,系爭案所經營之服務若無造成性質、提供者、供應者、品質或內容混淆的事實時,當然系爭案無違上述條款之規定,而先前所做之處分及夬定亦均須撤銷為是。二、經查系爭案註冊第一○一二二三號『非常男女』乙案,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提出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攝影、白紗、晚禮服出租服務之申請,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經由被告的審查程序予以核准公告在案,可知系爭案在標章提出申請之前;關係人之節目亦是有其繼續開播之事實,惟由於兩造之間的確有其經營服務之性質、提供者、供應者、品質、內容之明顯差異性
,所以方能在此一事實下維續客觀的審查程序而獲准審定。三、由系爭案之標章部分來說;乃是基於一與原告的公司台稱相同的事實下,而提出非常男女四字做為標章名稱申請,其目的乃是為令消費者能夠更加確定提供者、供應地和品質、內容,因此系爭案標章的專用權取得不但具有最佳的使用意願和善意,而且具有持續經營之理念,被告根本不能妄自論斷有仿襲之嫌,此等審定手法不但未能代表大眾之聽方向,而且令人不禁聯想到獨斷與不公,又怎能教原告心服呢。四、由關係人之非常男女節目型態來說;係為一推男女兩性交友聯誼,兼具教育和娛樂、諮詢性質,而且透過聯合報、自由時報、大成報、民生報予以廣泛宣傳節目內容,再者;由於該節目設有許多獎品完全都是由各家知名廠商所提供者,因此在大眾的觀念上,根本不會誤認該節目尚有其他營利事業的存在,否則便可達到自給自足的型態了,又何必花費工夫尋求贊助廠商呢﹖實是非常容易認清關係人所經營之節目單純還是一依賴收率的高低而維續的,此乃所有節目中不可避免的共同點,就其節目內容再怎麼富含教育性,其相對觀眾來說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商品,而且就新聞局而言;本來即禁止節目中有任可關於商品的廣告嫌疑;這也是一般觀眾所知悉的一部分,所以觀眾根本就不會認為該節目與經營婚紗或喜餅有什麼關連,然而被告卻總是一的認會造成消費者(觀眾)混淆的情事,請問被告有做任何的市調嗎﹖或者有要求關係人提出任何相關的市調資料嗎﹖否則怎能完全依賴一己之臆測而全盤否定系爭案之存在價值,而且竟然又是完全認同關係人之說詞呢,對於如此偏頗的審查方式又怎能令人心服,如何教人信服被告在審查時是基於公平、公正之原則呢﹖五、在社會發展交流迅速的現今時代;消費者之購買能力與其認知能力皆有相當大的提昇,究其因素乃是基於消費者有其相當高水準的判斷能力,而且對於流行市場的趨勢有極高之敏銳度所致,因此被告在審查時並不能仍是沿襲十多年前的消費水平而刻意矮化消費者能力;俾造消費者無知的假象而強迫系爭案會與關係人節目發生混淆,此乃是一枉顧事實的審查方式,試問被告;在目前所有的電視節目中有那一個節目包含有商品經營呢﹖再者;由關係人在系爭案之後提出申請的標章部分來說;其指定商品仍是全為相關於節目、影片、唱片的策劃及製作發行等等業務,在此一事實的呈現下;在在皆可證明關係人所經營者根本只是節目的製作而已,被告理應認清事實,基於實事求是的精神將兩造標章所指定的商品進行比較,被告又怎能特地為關係人自動擴大商品指定範圍而意欲告成與系爭案有所混淆,實是不禁令人懷疑被告與關係人之間的微妙關係,因為關係人的節目並無商品經營乃是消費者眾所皆知的不爭事實,而且在兩造依法提出申請之後的指定商品及類別上根本毫無交集之處,為何被告總是認定此將會混淆消費者視聽呢﹖顯然被告在審查本案之前已存有先入為主之觀念,所以造成日後審查本案時無法站在一個公平而客觀的立足點上加以審查。被告乃是基於法律而賦予專責審查之機關;然而在審查案情時尚未能夠秉持開明之角度對各案詳為審查,又怎能教一般大眾能夠在此一審查制度下得到正確的智慧財產權知識,無怪乎現今社會中之申請人往往皆奉國外智慧財產權為馬首;反而國內之審查及保障如蔽帚一般。六、復而;原告於訴願程序中曾列舉多件案例援引;皆是標章名稱同為非常男女而指定使用於不同商品類別之中;且都經由被告予以核准者,然而在此一問題提出之後都僅是受到各局、部採以案情各異的理由不予以解釋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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