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16號
TPHM,107,附民,216,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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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賴世傳
      黃碧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被   告 黃飛鴻

      蕭國幹

      劉鎮宇




      陳威廷


      王懷頡


      周麟洋

上列被告黃飛鴻蕭國幹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
上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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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