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 告 賴世傳 黃碧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被 告 黃飛鴻 蕭國幹 劉鎮宇 陳威廷 王懷頡 周麟洋上列被告黃飛鴻、蕭國幹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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