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6年度,6號
TPHM,106,重附民上,6,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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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周仙媛


訴訟代理人 周經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曾森雄 

      楊懷鉞 



      鍾偉彥 


      黃仁岐 
      劉德方(原名劉炳驛)

      周詩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4
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曾森雄楊懷鉞鍾偉彥黃仁岐劉德方部分及周詩傳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主張: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經起訴在案,爰依法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 臺幣(下同)750萬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 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而關於被上訴人曾森雄楊懷鉞鍾偉彥黃仁岐劉德方及被上訴人周詩傳詐欺取財未遂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此部分 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 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關於此等部分 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至檢察官不服被上訴人周詩傳詐欺取財既遂部分,提起上訴 後,業經本院撤銷改判有罪,此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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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