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6年度,122號
TPHM,106,原上訴,122,20190514,5

1/15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瑞



選任辯護人 林明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酩欽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則芳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光輝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莊秉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優


選任辯護人 葉茂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上賜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文誠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宏富(原名蔡育庭)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全英



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容任



參 與 人 黃樸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317號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256號、第
6526號、第6527號、第6528號、第6529號、第7984號、第12214
號、第12797號、第13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高則芳無罪部分及翁酩欽就附表三編號24、30無罪部分均撤銷。
王國瑞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壹年;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翁酩欽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高則芳犯如附表三編號3、6、8、10至12、14、17、18、23、25、26、28、36「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林光輝犯如附表三編號9、13、15、16、20、24、27、29「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志優犯如附表三編號19、31「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壹年。
洪上賜犯如附表三編號33、34、3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潘文誠犯如附表三編號16、20、27、29「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宏富犯如附表三編號21、31、33、34、38「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劉全英犯如附表三編號3、7、10、12、16、18、22至32「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容任犯如附表編號三22、25至31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各該「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樸之被繼承人黃菁菁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產均沒收;其餘黃菁菁扣案之財產均不予沒收。
翁酩欽被訴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部分均無罪。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身分背景說明:
王國瑞曾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之理 賠流程。黃菁菁(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死亡,經原審判 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係王國瑞之女友,於99年間與王國瑞結 婚。翁酩欽曾係黃菁菁之胞妹黃萱萱之同居男友,而與王國 瑞、黃菁菁熟識。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 誠均係警員(任職單位及期間,如附表一所示),負責轄區 道路交通事故之稽查、處理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均屬有調查職務之 人員;其中高則芳因先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而與王國瑞熟識 。蔡宏富(原名蔡育庭)原為警員,在桃園地區經營酒店, 與王國瑞因酒店消費關係而熟識,與林志優洪上賜因曾係 同事關係而熟識。詹世櫻(經原審通緝中)為王國瑞之友人 ,曾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 同)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從事水電維修工作,而與林光輝熟 識。孫仲強(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劉全英均係王國瑞之 友人。洪永霖(原名洪毓駿)、賴文章楊文謙、曾士民、 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以上7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劉容任均係保險公司理賠專員(任職公司及期間,如附 表二所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王國瑞因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之理賠流程,竟謀劃以人頭 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再以內容虛偽之警方處理道路交通事 故文件(附表三編號7除外)、醫療調解文件、當事人申請 及理賠業務文件等書面資料,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乃從 93年間起,與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期約不正利益、交付 賄賂、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 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翁酩欽雖就取得虛偽之警方處理道 路交通事故文件部分未參與,惟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 之報酬,就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部分 ,竟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取得人頭資料:
1、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翁酩欽未參與)部分: 由王國瑞或黃菁菁覓得不知情之人頭提供之身分、帳戶等資 料,供王國瑞持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 險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 )投保強制、任意汽車責任險,及作為申請保險理賠之匯款 帳戶、冒充係道路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被害人之用(詳如附 表三編號5、6、11、33、34、38「保險公司」、「被保險人 」、「駕駛人」、「被害人」、「匯款帳戶」欄所示)。 2、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翁酩欽有參與 )部分:
另由王國瑞、黃菁菁或翁酩欽覓得不知情之人頭,或由翁酩 欽以支付報酬引誘鄭恒欣、許家瑜李婉瑜、陳秀茹、陳美 裳、洪惠君、李瑜瓊、邱雅婷等人(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均 未據檢察官偵辦)提供身分、帳戶等資料,供王國瑞持向泰 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產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灣產險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 公司)投保強制、任意汽車責任險,及作為申請保險理賠之 匯款帳戶、冒充係道路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被害人之用(詳 如附表三編號1至4、8至10、12至32、35至37「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匯款帳戶」 欄所示)。
(二)取得虛偽之警方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文件(附表三編號7除外 ):
1、附表三編號3、6部分:
王國瑞接洽前已熟識之警員高則芳,嘗試要求其配合提供 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詎高則芳明知王國瑞、黃菁 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自甘 配合,而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高則芳分別於95年11月 30日、96年5月20日(即附表三編號3、6「不實事故日」欄 所示日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辦公室 ,將王國瑞虛構之車禍資料,及其自己杜撰之不實肇事地點 ,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3、6「虛偽交通 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均交付王國瑞、黃 菁菁,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 性。




2、附表三編號8、10至12、14、17、18、23、25、26、28、36 部分:
嗣因高則芳透露不願繼續配合之意,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 高則芳繼續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 國瑞於96年6、7月間某時,在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下 同)某餐廳內,向高則芳提出期約條件:待高則芳將來退休 後,王國瑞將出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200萬元購買硬 體設備,與高則芳在宜蘭地區合夥經營土雞城生意,作為酬 謝等語。詎高則芳明知王國瑞、黃菁菁提出上開條件,係為 買通其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以申請詐領 保險金之用,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不正利益之犯意, 接受上開條件而同意配合,乃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 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從96年7月6日(即附表三編 號8「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之某時起,至98年 11月23日(即附表三編號18「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 不久之某時止,均本於同一期約,而為下列行為: (1)由高則芳於附表三編號8、10、12、14、18、23、25、26、 28、36「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 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8、10、12、14、18、23、25、26 、28、36「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並將其中 附表三編號8、14、18、23、26、28、36「虛偽交通事故文 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均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 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2)由高則芳於附表三編號11、17「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 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 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冒用「警 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名義,將各該不實資料加以登 載,且持以不詳方法偽造之「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 」印章各1枚蓋用,而分別偽造其印文1枚、2枚,並均盜蓋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印章,進而偽造如附 表三編號11、17「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且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仍將各該不 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11、17「虛偽交 通事故文件」欄乙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將上開甲項所示之公 文書均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林建安」、「 嚴文浩」及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3、附表三編號9、13、15、24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其透過詹世櫻介紹而認識之警員林光 輝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96 年9月間,在不詳地點,以每件分別支付林光輝2萬元至4萬 元酬金之對價,行賄林光輝。詎林光輝明知王國瑞、黃菁菁 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各基於 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每次均接受王國瑞、黃菁 菁之行賄而同意配合,乃從96年9月間起,共同參與王國瑞 、黃菁菁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1)由林光輝分別於附表三編號9、24「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 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辦公 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 務,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 編號9、24「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並均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而分別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 4萬元、3萬元之賄賂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 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2)由林光輝於97年9月10日(即附表三編號15「不實事故日」 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 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 違背其職務,仍冒用「警員邱文光」名義,將該不實資料加 以登載,且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 、「警員邱文光」印章,進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5「虛偽交 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付王國瑞、黃 菁菁,而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2萬元之賄賂得逞,足以生 損害於「邱文光」及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 性。
(3)由林光輝於97年6月22日(即附表三編號13「不實事故日」 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 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其 依法有調查、通報等協助偵查犯罪之職責,竟違背其職務, 故意向不知情之同事即警員邱健富佯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利用邱健富疏未查證,由邱健富將王國瑞虛構之不實車禍資 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13「虛偽交通事故 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給林光輝,再由林光 輝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而向王國瑞、黃菁菁收取3萬元之 賄賂得逞。
4、附表三編號16、20、27、29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林光輝及其他願合作之警員一起配合 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97年12月



間,在不詳地點,以每件分別支付林光輝及其他合作之警員 合計8萬元酬金(分2期支付)之對價,行賄林光輝及其他合 作之警員。詎林光輝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 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竟各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每次均接受王國瑞、黃菁菁之行賄而同意配 合,乃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 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違背其職務,私下請託警員潘文誠共同配合。詎潘 文誠亦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 詐領保險金之用,竟與林光輝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聯絡,每次亦均接受王國瑞、黃菁菁之行賄而同 意配合,乃從97年12月間起,亦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 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1)由潘文誠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6、20「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 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辦公室 ,明知王國瑞交由林光輝轉交之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 竟違背其職務,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如附表三編號16、20「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乙項 所示之公文書,並將其中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均交由林光輝轉 交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 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因而交付每件8萬元賄賂 給林光輝,由林光輝取得其中3萬元賄賂得逞,餘款5萬元賄 賂轉交潘文誠
(2)由潘文誠分別於附表三編號27、29「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 期後不久,均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辦公室 ,明知王國瑞交由林光輝轉交之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 竟違背其職務,仍冒用「警員駱一凡」名義,將各該不實資 料加以登載,並均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 隊」、「警員駱一凡」印章,進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7 、29「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且明知王 國瑞交付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 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27、29「虛偽交通事故 文件」欄乙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將上開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均 交由林光輝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駱一凡」 及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 菁因而交付每件8萬元賄賂給林光輝,由林光輝取得其中3萬 元賄賂得逞,餘款5萬元賄賂轉交潘文誠
5、附表三編號19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警員林志優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



事故處理文件,乃由王國瑞約99年4月間,在不詳地點,以 支付林志優1萬元酬金之對價,行賄林志優。詎林志優明知 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 之用,竟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接受王國瑞 、黃菁菁之行賄而同意配合,乃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 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99年4月13日(即附表三編號19「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 )後不久,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下同)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瑞交付紙 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務,仍將該不實資料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19「虛偽交通事故文件」 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付王國瑞、黃菁菁,而向王 國瑞、黃菁菁收取1萬元之賄賂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 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6、附表三編號31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警員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 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100年3月間,在不詳地點,請託友人 蔡宏富代為洽尋願意配合之警員並代為支付賄賂,承諾每件 給付蔡宏富3萬元。詎蔡宏富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 文件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因貪圖不正報酬, 竟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行使登 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隨後在不 詳地點,以每件支付林志優1萬5千元酬金之對價,行賄林志 優。詎林志優亦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取得虛偽文件 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仍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接受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之行賄而同 意配合,乃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之行使登載不 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15 日(即附表三編號31「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 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辦公室,明知王國 瑞交由蔡宏富轉交之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背其職 務,仍將該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31 「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由蔡 宏富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 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因而交付3萬元給 蔡宏富,由蔡宏富將其中1萬5千元賄賂轉交林志優,餘款1 萬5千元作為蔡宏富之報酬。
7、附表三編號33、34、38部分:
王國瑞、黃菁菁為買通警員配合提供虛偽之道路交通事故處 理文件,乃由王國瑞於93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請託蔡宏



富代為洽尋願意配合之警員並代為支付賄賂,承諾每件給付 蔡宏富3萬元。詎蔡宏富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取得虛偽文件 之目的,係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因貪圖不正報酬,竟共 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之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行使登載不 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隨後在不詳地 點,以每件支付1萬5千元酬金之對價,行賄洪上賜。詎洪上 賜亦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取得虛偽文件之目的,係 為申請詐領保險金之用,仍分別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接受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之行賄而同意配合 ,乃從93年10月間起,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之 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 別於附表三編號33、34、38「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 久,均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辦公室,明 知王國瑞交由蔡宏富轉交之紙條上所載車禍資料不實,竟違 背其職務,仍將各該不實資料分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 附表三編號33、34、38「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 示之公文書,並均交由蔡宏富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足以生 損害於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 黃菁菁因而交付每件3萬元給蔡宏富,由蔡宏富將每件其中1 萬5千元賄賂轉交洪上賜,餘款1萬5千元作為蔡宏富之報酬 。
8、附表三編號1部分:
王國瑞於95年2月15日(即附表三編號1「不實事故日」欄 所示日期)後不久,在不詳地點,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 偽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警員林 光輝」印章各1枚並持以蓋用,而偽造其印文各1枚,並偽造 「林光輝」署押1枚,進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虛偽交通事 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林光輝、 國家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9、附表三編號2、4、5、22、30、32、35、37部分: 由王國瑞從96年1月間起,於附表三編號2、4、5、22、30、 32、35、37「不實事故日」欄所示日期後不久,分別在臺北 縣政府警察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同安派出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土城分隊辦 公室,向不知情之警員廖鴻佳(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3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邵有志 、唐世杰(已歿)佯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廖鴻佳、邵有志 、唐世杰均疏未查證,依王國瑞提供之不實資料,分別由廖 鴻佳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2、5、22、35、37 「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邵有志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4「虛偽交通事故文件」 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唐世杰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 附表三編號30、32「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 公文書,且均交由王國瑞、黃菁菁取得。
10、附表編號21部分:
由與王國瑞、黃菁菁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 蔡宏富於100年3月25日(即附表三編號21「不實事故日」欄 所示日期)後不久,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 所辦公室,向不知情之警員黃文宏(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佯稱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黃文宏疏未查證,依蔡宏富轉交王國瑞 提供之不實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三編號21「 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交由蔡宏 富轉交王國瑞、黃菁菁,蔡宏富因而取得王國瑞、黃菁菁支 付之3萬元報酬。
(三)偽造醫療、調解及當事人申請等文件:
1、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翁酩欽未參與)部分: 由王國瑞於附表三編號5、6、11、33、34、38「理算日期」 欄所示日期前之某時,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盜刻偽造各該醫 療機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及其相關人員、各該被保險 人、虛構車禍之當事人、相關機構行號等之印章後,在桃園 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下同)民族路雙連2段 118巷48弄12衖14號2樓(不知情之黃萱萱住處),或桃園縣 楊梅鎮(現改制為桃園市楊梅區,下同)雙榮路56巷7號( 王國瑞及黃菁菁住處),使用電腦、印表機等方法製作文件 ,並在其上蓋用上開印章而偽造各該印文或偽簽署押(偽造 之印章、印文、署押及其數量,均詳如附表三編號5、6、11 、33、34、38「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進而 偽造各該編號「偽造醫療調解文件」及「虛偽申請業務文件 」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 名義之機構或人員。
2、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至37(翁酩欽有參與 )部分:
王國瑞翁酩欽於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32、35 至37「理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前之某時,委由不知情之刻印 店盜刻偽造各該醫療機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及其相關 人員、各該被保險人、虛構車禍之當事人、相關機構行號等 之印章後,在上址不知情黃萱萱之住處,或上址王國瑞及黃 菁菁之住處,使用電腦、印表機等方法製作文件,並在其上 蓋用上開印章而偽造各該印文或偽簽署押(偽造之印章、印



文、署押及其數量,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4、7至10、12至 32、35至37「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進而偽 造各該編號「偽造醫療調解文件」及「虛偽申請業務文件」 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 義之機構或人員。
(四)申請詐領保險理賠金:
1、附表三編號3、7、10、12、16、18、32部分: 劉全英賴文章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附表三編 號7除外)、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 明知其他醫療、調解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 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 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分別將附表三編 號3、7、10、12、16、18、32「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 、「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 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劉全英轉交給賴文章,再由賴 文章分別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各該編號「虛偽申請業務文 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連同劉全英轉 交之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各該編號「理算日期」欄所示之 日期,分別向臺灣產險公司(附表三編號32部分)、泰安產 險公司(其他部分)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臺灣產險公司、泰安產 險公司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均致使各該保險公司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分別匯款至王國瑞指 定之帳戶,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各該 編號「理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
2、附表三編號1、2部分:
孫仲強(就附表三編號2部分)、楊文謙雖就相關道路交通 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 均明知其他醫療等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 供之報酬,竟均共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附 表三編號2「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 文件」欄、「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 交由中間人孫仲強轉交給楊文謙;另由王國瑞將附表三編號 1「虛偽交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 、「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逕交給楊 文謙,再由楊文謙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三編號2「虛 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



隨即將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2「理算日期」 欄所示之日期,均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遭冒用名義之機構或人員及保險公司 對於保險理賠管理之正確性,且均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同意給付保險金,分別匯款至王國瑞指定之帳戶 ,由黃菁菁提領後交由王國瑞等人朋分(詳如各該編號「理 賠金額」、「匯款帳戶」、「犯罪所得」欄所示)。 3、附表三編號22、25至31部分:
劉全英劉容任雖就相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文件、當事人申 請文件虛偽不實乙節均不知情,但均明知其他醫療、調解等 文件皆係偽造,因貪圖王國瑞、黃菁菁提供之報酬,竟均共 同參與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分別將附表三編號22、25至31「虛偽交 通事故文件」欄甲項、「偽造醫療調解文件」欄、「虛偽申 請業務文件」欄甲項所示之不實文書,交由中間人劉全英轉 交給劉容任,再由劉容任分別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各該編 號「虛偽申請業務文件」欄乙項所示之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 內容,連同劉全英轉交之上開不實文書,分別於各該編號「 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均向第一產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

1/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