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6號
ULDV,108,訴,256,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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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賴葉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頂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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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