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賴葉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頂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