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2號
ULDV,108,補,82,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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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黃琦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珈皓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800
元【計算式:《146 ㎡(A)+150 ㎡(B)》×1,800 元(公
告土地現值)=532,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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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