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黃琦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珈皓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800
元【計算式:《146 ㎡(A)+150 ㎡(B)》×1,800 元(公
告土地現值)=532,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