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44號
ULDV,108,司繼,44,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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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美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碧雄(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住雲林縣○
  ○鄉○○村○○00號)於107 年10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揭示於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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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