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施柏均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曾景鉞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s峸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林毓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 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5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12 28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 件為以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金額為5,000 元,共清償 360,000 元。上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 同意,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 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 、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 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 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所得收入外,有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82,707元、宏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87,812元、安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解約金4,054 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單價值準備金63,950元,此有保險公司函文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50至52頁、第56至57頁、第60至63頁),故其所 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360,000 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 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 提更生方案等)。
(二)債務人自稱目前在福懋公司之清潔外包商工作,偶爾也做 其他零工,平均月薪約22,000元等情(見107 年度消債更 字第55號卷第149 頁反面、第60頁、第103 頁),業經本 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審查認定在案,是債務人 主張其每月平均有固定薪資收入約22,000元得作為其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來源,應屬有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本 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 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併予 敘明。查本件於107 年12月28日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 第55號裁定審查認定,債務人每月支出於16,355元範圍內
屬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所列之每月 支出17,000元與上揭裁定認定之每月必要支出所差無幾, 又債務人陳報每月個人支出10,355元,併陳報每月需支出 母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6,645 元,均未逾衛生福利部公 布之107 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一點二倍,依 上開規定意旨,即無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綜上,債務人每月支出之金額,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 生活費用。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施柏均之更生方案(第1 點至第6 點)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二、總清償比例:11.326﹪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每期清償5,000 元。債務人應於 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 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 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 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 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 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 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 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37,424 元
每期還款金額:374 元
二、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3,286元
每期還款金額:84元
三、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093元
每期還款金額:4 元
四、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8,424元
每期還款金額:61 元
五、債權人: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70,803 元
每期還款金額:268元
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85,177 元
每期還款金額:1,707元
七、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36,515 元
每期還款金額:529元
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6,872元
每期還款金額:58 元
九、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53,577 元
每期還款金額:242元
十、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79,620 元
每期還款金額:1,226元
十一、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54,012 元
每期還款金額:399元
十二、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0,671元
每期還款金額: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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