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美玲
債 務 人 丁治強(兼丁崇仁之繼承人)
丁治勇(即丁崇仁之繼承人)
丁佳柔(即丁崇仁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簡虹文
債 務 人 丁嘉威(即丁崇仁之繼承人)
丁紫薇(即丁崇仁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佳欣
一、債務人丁治勇、丁佳柔、朱佳欣、丁嘉威、丁紫薇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丁崇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丁治強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4,985元,及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治勇、丁佳柔、朱佳欣、丁嘉威、丁紫薇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丁崇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丁治強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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