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96號
ULDV,108,司促,2196,20190501,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石中米(即石銘棟之繼承人)


      蔡石壽樓(即石銘棟之繼承人)


      石冬地(即石銘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石銘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49,790元,及自民國93年5 月2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石銘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