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吳官糴
代 理 人 黃弘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葉茂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狀所載之債 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二)查聲請 狀所載標的金額3,762,004 元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金 額3,762,040 元不同,亦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㈠、㈡兩筆款 項加總之金額不符,請釋明各筆款項正確的請求金額為何, 並附加計算式。(三)本件金額130 萬之款項,依釋明文件 所載,係幫許董還李岳霖,請釋明該筆款項應由債務人公司 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四)請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欄 請求原因及事實欄㈡之款項究係債務人公司抑或許燕能或許 東偉向聲請人購買?如是許燕能向聲請人購買,則請具狀追 加許燕能之繼承人為當事人,並提出許燕能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是許東偉向聲請人購 買,則應追加許東偉為當事人。(五)請釋明本件利息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六)本件是否有其他債 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公司簽章之借據),如有,請一併 提出到院供參。聲請人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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