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2號
ULDV,107,重訴,42,2019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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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盧麗雲
訴訟代理人 林原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宏仁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1 年4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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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