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𡍼麗翠
被 告 𡍼新騰
𡍼 顯
𡍼朝讚
楊雅智
𡍼清水
𡍼欽信
𡍼彥鈞
陳𡍼生華
𡍼清境
𡍼清廉
𡍼清守
𡍼清宗 雲林縣○○鄉○○村○○○00號之1
𡍼善涵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編號⑼中關於「被告陳𡍼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𡍼生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