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2號
ULDM,108,訴,82,201905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定泰



      潘建廷




      蔡宗憲



      柳權峰



      涂韡瀚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4
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 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 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 18分宣判,惟本件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充 分審酌全案卷證,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並節省被告 等及告訴人等之訴訟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示判 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