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王桃
辯 護 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67號
),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下午
4 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蔡鴻仁
書記官 蘇靜怡
通 譯 洪輔曼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嚴王桃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参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二、犯罪事實要旨:
嚴王桃為另案被告嚴火來之妻,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晚間7 時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第一偵查 庭,就107年度選他字第120號嚴火來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案件之偵查程序作證時,就嚴火來是否各交付賂賄金 新臺幣(下同)2萬元予葉貴雄、沈進輝向選民賄選買票乙 事等與案情有關之重要事項,為使嚴火來脫免刑責,仍於供 前具結後,向檢察官虛偽證述「(檢察官問:嚴火來的錢怎 麼花?)拿給人家買餅。」、「(檢察官問:拿給誰?)朋 友…葉貴雄,還有姓沈的,那個不是椿腳,是朋友,沈什麼 輝。」、「(檢察官問:錢怎麼拿給對方?)葉貴雄、沈進 輝有時候就是去我家坐,說要幫我們好朋友。我拿錢給他們 買零食、茶葉,就這樣。」、「(檢察官問:為何一個人要 給2萬元?買餅乾、茶,會花到2萬元?)是,因為想說他們 會喝酒。我是不會問他們。」、「(檢察官問:你為何有4 萬元給他們?)我在上班。」、「(檢察官問:一個月賺多 少?)1、2萬。想說人家要就給他服務。」、「(檢察官問 :你1個月才賺1、2萬,人家說要幫忙,你就拿4萬元給對方 ?)我有錢,我沒有一次給他們。」云云。嗣經檢察官比對
葉貴雄、沈進輝及嚴火來之證詞及陳述,並再當庭提訊嚴火 來確認其辯詞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 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 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 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 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蘇靜怡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