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65號
ULDM,108,訴,165,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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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景山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5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景山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周景山係址設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之成昇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成昇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周景山之配偶吳 妙茹,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54 7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之實際負責人,自民國102 年5 月31 日設立登記日起迄今,均由其實際處理成昇公司之會計業務 ,屬商業會計法規定之主辦會計人員。詎周景山明知成昇公 司與峻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峻齊公司)、原晶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原晶公司)間,實際上並無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102 年6 月起 至104 年10月止,接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5,556 萬1,811 元、稅額合計277 萬8,081 元之不 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160 紙給峻齊公司之負責人高燕玉 ,及於102 年11月起至102 年12月止,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 示銷售額合計598 萬3,908 元、稅額合計29萬9,199 元之不 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16紙給原晶公司之負責人曹健智, 使峻齊公司、原晶公司得以墊高營業成本,而以附表一、二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周景山即以此方式,幫助峻齊公司逃漏營業稅 額共計273 萬799 元(計算式:峻齊公司尚有「可扣抵稅額 」4 萬7,282 元,故上揭逃漏之營業稅額277 萬8,081 元扣 減4 萬7,282 元後,實際逃漏之營業稅為273 萬799 元), 及幫助原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9萬9,199 元,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貳、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 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被告周景山及辯護人在本 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7、145 頁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又製作 當時之過程、內容,尚無違法不當、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 據等情,復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而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 ,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均具有證據能力。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期間,接續 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160 紙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銷售 額合計5,556 萬1,811 元、稅額合計277 萬8,081 元)給峻 齊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16紙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銷 售額合計598 萬3,908 元、稅額合計29萬9,199 元)給原晶 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峻齊公司、原晶公司得以墊高營 業成本。峻齊公司並將附表一所示160 紙不實統一發票持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原晶公司 則將附表二所示16紙不實統一發票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 民分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峻齊公司即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 273 萬799 元,原晶公司則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29萬9, 199 元,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犯行,並由辯護人辯護稱:成昇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被告 之妻吳妙茹,被告雖然是實質負責人,但是依照相關實務見 解,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l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適 格行為主體「商業負責人」僅限於形式負責人,而不及於實 質負責人,因此被告並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l 款之罪之 主體適格;另外,被告固然有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給峻齊公司 、原晶公司,但是被告並不知悉峻齊公司、原晶公司會將不 實會計憑證拿去國稅局申報扣抵稅額,所以被告主觀上亦欠 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因此請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等語。經 查:
一、成昇公司與峻齊公司實際上並無銷貨事實,而被告於犯罪事 實欄一所載之期間,接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160 紙不實會 計憑證即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5,556 萬1,811 元、稅額合 計277 萬8,081 元)給峻齊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峻齊 公司得以墊高營業成本;峻齊公司並將附表一所示之160 紙 不實統一發票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73 萬799 元等節,業 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自承(本院卷第68至70頁),核與證 人即被告之妻吳妙茹證稱:我先生即被告是用我的名義去開 成昇公司,成昇公司是否有營運我不清楚,我也沒有處理過 公司任何業務,公司細節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偵卷第16頁 正反面、本院卷第134 至136 頁);證人即峻齊公司負責人 高燕玉證稱:我是峻齊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是從事寢具批發 的生意,為了美化帳目,峻齊公司才會加入此一循環式的開 立不實發票公司集團,被告的成昇公司也在其中,我是透過 我上手樺諺公司、運儒公司的侯張美麗,才知道可以跟被告 的成昇公司配合開立不實發票,而成昇公司出面跟我接洽的 人都是被告,我事前並不認識被告,過程中也沒有跟被告實 際見過面,只有跟被告通過電話,成昇公司開立的不實發票 是透過郵寄的方式或由正宸公司拿給我們等語(本院卷第13 7 至145 頁)可以互為勾稽,並有以下證據可以佐證,此部 分事實,可以認定:
㈠、成昇公司-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偵卷第19頁、本院卷第75至79頁)。㈡、成昇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 、章程、同意書等相關資料(國稅局卷二第1 至11頁)。㈢、成昇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 、申請書、委任書(國稅局卷二第12至14頁反面)。㈣、奕達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李建勇出具之說明書(國稅局卷二第 48頁)。
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107 年6 月21日中區國稅虎尾 銷售字第1070901189號、107 年6 月27日中區國稅虎尾銷售 字第1070901238號書函檢附成昇公司開立給峻齊公司不實統 一發票存根聯影本(偵卷第60至111 頁)。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9 月20日、107 年12月18日公務 電話紀錄單(偵卷第113 、117 頁)。
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 年6 月21日裁處書(偵卷第114 至11 5 頁)。
㈧、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國稅局卷一第12 頁正反面)。
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之銷項去路與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 一第13至24頁)。
㈩、成昇公司102 年度至104 年度之申報書查詢資料(國稅局卷 一第25至27頁)。
、成昇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卷一第28至 34頁)。




、成昇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局卷一第50至55頁 )。
、成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列印資料1 份(國稅局卷一 第269 頁)。
、成昇公司稅籍登記地址現場勘查照片(國稅局卷二第41至42 頁)。
、峻齊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第81至82-2 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07 年2 月7 日財高國稅左銷 字第1072650534號函檢附峻齊公司- 稽徵所營業稅違章補徵 計算表(偵卷第49、53至54頁)。
、峻齊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一第45頁反面 至49頁反面、第56至58頁)。
、峻齊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國稅局卷一第65 頁)。
、峻齊公司102 年度至104 年度之申報書查詢資料(國稅局卷 一第67至68頁)。
、峻齊公司102 年度至104 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之銷項去 路及進項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136 至140 、197 至200 、220 至227 頁反面)。
、峻齊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局卷二第158 至16 2 頁)。
、被告、吳妙茹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國稅局卷二第21至25頁)。
、被告、吳妙茹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加退保 記錄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稅局卷二第 43至47頁)。
、高燕玉提出之「刑事自首狀」(本院卷第171 至174 頁)。二、成昇公司與原晶公司實際上並無銷貨事實,而被告於犯罪事 實欄二所載之期間,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16紙不實會計 憑證即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598 萬3,908 元、稅額合計29 萬9,199 元)給原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原晶公司得 以墊高營業成本;原晶公司則將附表二所示16紙不實統一發 票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 此方式逃漏營業稅29萬9,199 元等節,除據被告坦認不諱( 本院卷第68至70頁),且有上揭㈠至㈣、㈥至、至所 示之證據為證外,復有以下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同 可認定為真:
㈠、原晶公司-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第83至85頁 )。




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7 年2 月7 日財高國稅三銷字 第1072180934號函檢附原晶公司- 該國稅局營業稅違章補徵 核定通知書(偵卷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裁處書(偵卷第50頁反面)。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5 年3 月15日財高國稅三銷字 第1050181396號函(國稅局卷二第173 頁)。㈤、原晶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一第44至45頁 )。
㈥、原晶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國稅局卷一第81 頁)。
㈦、原晶公司之102 年度申報書查詢資料(國稅局卷一第83至84 頁)。
㈧、原晶公司之102 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之銷項去路及進項 來源明細(國稅局卷一第101 至105 頁反面)。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106 年12月21日中區國稅虎尾 銷售字第1061905984號書函檢附成昇、峻齊、原晶、正宸等 9 家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偵卷第 27至40頁)。
至於本院稽核原晶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可見成昇 公司於102 年11月間,開立給原晶公司之有「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稅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僅有7 張,該7 張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合計為2,494,584 元,「稅額 」合計為124,731 元(國稅局卷一第44頁),惟成昇公司於 102 年11月間開立給原晶公司,由原晶公司提出給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計有8 張,「銷售額」合計為2,921,004 元,「稅額」合計 為146,052 元,有前揭原晶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之銷項去路明細(國稅局卷一第13頁) 可資為證,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既是依據原晶公司 提出之統一發票以計算原晶公司之營業成本,並據此決定原 晶公司該年度扣抵銷項稅額之額度,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 民分局在未見有統一發票之情況下,憑空認定成昇公司有銷 貨並開立統一發票給原晶公司,而虛增原晶公司之營業成本 之可能性甚微。是以,附表二編號8 所示「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稅額」均不詳之不實統一發票,事實上應 有存在,而該張不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應為426,420 元 (計算式:2,921,004 元- 2,494,584 元=426,420元),「 稅額」應為21,321元(計算式:146,052 元-124,731元=21, 321 元),併此指明。
三、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



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不論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或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 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 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之罪,始 得以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按所謂「商業負責人」,依 商業會計法第4 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所 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 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 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 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另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 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 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 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判決均同 此意旨)。經查,成昇公司為有限公司,有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75頁),是依商業會計 法第4 條、公司法第8 條規定,其「商業負責人」之範圍限 於董事、經理人、清算人。而成昇公司所登記之董事為吳妙 茹,並未辦理經理人之登記,也未進入清算程序,有成昇公 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本院卷第77頁)、成 昇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本院卷第99頁)可資為證,被 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是成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公司發 票要如何開具,及發票內容如何填載,均由我決定,公司之 會計事務也是我自己處理等語(本院卷第68、69頁),固可 認定被告確實是成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被告既非成昇公 司之董事,亦非經理人、清算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依公 司法之規定,非成昇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自非商業會計法第 4 條、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是以,辯護人辯稱被告並 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而非該條第1 款之 罪之適格行為主體等語,尚非無見。
四、惟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行為主體並不以「商業 負責人」為限,尚包含「主辦會計人員」,而所謂「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同法第二條第二項所 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 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最高法院10 3 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成昇公司發



票要如何開具,及發票內容如何填載,均由被告決定,該公 司之會計事務也是由被告處理之事實,業經被告、證人吳妙 茹分別供、證如上(詳參、一部分所載),佐以證人高燕玉 證稱:我有與成昇公司合作開立不實發票,成昇公司方面一 直都是被告出面與我接洽,我曾與被告通電話,成昇公司會 以郵寄方式把發票寄給我等語(本院卷第137 至139 頁), 亦可確認關於開立發票等會計事項,實際上是由被告負責。 又被告雖有委任奕達會計師事務所為其處理成昇公司之會計 事務,惟依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說明書「本所每期代為購 買發票,由成昇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妙茹的先生周景山至 事務所取回並交由公司自行開立每期統一發票。至申報營業 稅期間,周先生會將已開立銷貨發票及擬申報之相關憑證拿 到本所,事務所僅就所得憑證處理稅務事宜,有關公司內部 財務及作業情形,本所從未介入也不清楚。當期如需繳納營 業稅,再列繳款書通知公司繳納」之記載(國稅局卷二第48 頁),可見奕達會計師事務所僅是代成昇公司購買統一發票 ,及依照被告所交付之會計憑證處理稅務申報事宜,而成昇 公司之統一發票均是由被告負責開立,亦足佐證被告可以實 質決定成昇公司之統一發票要如何開立,及內容如何填載, 被告當係從事成昇公司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相關事 務之人,而屬成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要無疑義。被 告既身為成昇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明知成昇公司與峻齊公 司、原晶公司之間,實際上並無銷貨之事實,卻開立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峻齊公司、原晶公司,自構成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甚屬明確 。
五、證人高燕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為峻齊公司的負責人,為 了美化公司帳目,才會加入循環式的開立不實發票公司集團 ,被告的成昇公司也在其中,其有與被告的成昇公司配合開 立不實發票,而成昇公司出面跟其接洽的人都是被告,業如 前述,此一情節並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45 、146 頁),又上揭高燕玉提出之「刑事自首狀」中,亦明 確記載參與循環式開立不實發票公司集團之公司有峻齊公司 、原晶公司及成昇公司。而公司持不實發票據以向稅捐稽徵 機關虛報營業成本,及以此方式逃漏稅捐之事,此為實際經 營公司之人所明知,被告與峻齊公司、原晶公司間既無銷貨 之事實,竟接續開立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峻齊 公司、原晶公司,其主觀上僅認知該二公司會用其開立之不 實統一發票美化公司帳目,並虛增營業成本,卻對該二公司 會持不實統一發票進而逃漏稅捐未有認識,以被告為成昇公



司實際負責人之地位,實無不知之可能。從而,被告空言辯 稱其不知開立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峻齊公司、 原晶公司,會被該二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以墊高 營業成本,虛增扣抵銷項稅額之額度而逃漏稅捐云云,顯與 常情相違,無從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給峻齊公 司、原晶公司,並幫助該二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堪認定 ,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 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且統一發 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 屬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即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l 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罪。
二、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要旨參照)。亦即,若行為人主觀上就同一犯罪構成事 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 要件,侵害同一法益,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行為時, 始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之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 4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行,是陸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峻齊公司及原晶公司充當 進項憑證使用,而接續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峻齊公司 及原晶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峻齊 公司及原晶公司,以幫助該二公司逃漏稅捐之時間、行為密 接連續,每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且 均屬侵害單一之公共法益,應論以接續犯,僅應以1 罪論( 即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僅成立1 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是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給峻齊公司、原晶公司之 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行為即係成立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則上開2 罪之 行為有重疊之部分,應認被告所為,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三、爰審酌被告擔任成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虛開不實之統一 發票幫助峻齊公司、原晶公司逃漏稅捐,金額不低,影響國 家稅收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所為當予非難, 惟被告於審理時坦承部分犯罪事實,犯後態度非劣,兼衡被 告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一子一女,目前 與妻子及小孩同住,現在工作是養雞,1 個月收入約30,000 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l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被告開立給峻齊公司之不實會計憑證
┌──┬──────┬─────┬────────┬─────┬────┐
│編號│發票字軌號碼│開立發票日│買 受 人 │銷售額(新│稅額(新│
│ │ │ │ │臺幣) │臺幣) │
├──┼──────┼─────┼────────┼─────┼────┤
│ 1 │MJ00000000 │102 年6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99,650 元│19,983元│
│ │ │ │號:00000000) │ │ │
├──┼──────┼─────┼────────┼─────┼────┤
│ 2 │MJ00000000 │102 年6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39,000 元│16,95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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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J00000000 │102 年6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65,405 元│23,27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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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J00000000 │102 年6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64,340 元│23,217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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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J00000000 │102 年6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101,500 元│ 5,075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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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NG00000000 │102 年7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59,460 元│22,973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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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NG00000000 │102 年7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50,664 元│17,533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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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NG00000000 │102 年7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69,640 元│23,482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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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NG00000000 │102 年7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276,305 元│13,815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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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NG00000000 │102 年7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08,385 元│15,419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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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NG00000000 │102 年8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71,650 元│23,583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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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NG00000000 │102 年8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41,079 元│17,054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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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NG00000000 │102 年8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285,010 元│14,251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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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NG00000000 │102 年8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17,512 元│15,876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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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NG00000000 │102 年8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224,000 元│11,20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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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NG00000000 │102 年8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191,520 元│ 9,576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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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NG00000000 │102 年8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87,462 元│19,373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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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PE00000000 │102 年9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44,242 元│22,212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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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PE00000000 │102 年9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96,086 元│19,804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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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PE00000000 │102 年9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27,525 元│21,376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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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PE00000000 │102 年9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32,224 元│21,611元│
│ │ │ │號:00000000) │ │ │
├──┼──────┼─────┼────────┼─────┼────┤




│ 22 │PE00000000 │102 年10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23,072 元│21,154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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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PE00000000 │102 年10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69,490 元│23,475元│
│ │ │ │號:00000000) │ │ │
├──┼──────┼─────┼────────┼─────┼────┤
│ 24 │PE00000000 │102 年10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40,295 元│22,015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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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PE00000000 │102 年10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17,534 元│15,877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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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PE00000000 │102 年10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38,900 元│21,945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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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PE00000000 │102 年10月│峻齊公司(統一編│463,800 元│23,19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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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PE00000000 │102 年10月│峻齊公司(統一編│195,520 元│ 9,776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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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ZA00000000 │103 年1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34,000 元│16,70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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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ZA00000000 │103 年1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201,300 元│10,065元│
│ │ │ │號:00000000) │ │ │
├──┼──────┼─────┼────────┼─────┼────┤
│ 31 │ZA00000000 │103 年1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02,400 元│15,12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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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ZA00000000 │103 年1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255,200 元│12,76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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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ZA00000000 │103 年1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36,000 元│16,80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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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ZA00000000 │103 年1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254,868 元│12,743元│
│ │ │ │號:00000000) │ │ │
├──┼──────┼─────┼────────┼─────┼────┤
│ 35 │ZA00000000 │103 年1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59,200 元│17,96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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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ZA00000000 │103 年2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06,900 元│15,345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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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ZA00000000 │103 年2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16,800 元│15,840元│
│ │ │ │號:00000000) │ │ │
├──┼──────┼─────┼────────┼─────┼────┤
│ 38 │ZA00000000 │103 年2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61,440 元│18,072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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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ZA00000000 │103 年2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186,140 元│ 9,307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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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ZA00000000 │103 年2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74,400 元│18,720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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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ZA00000000 │103 年2 月│峻齊公司(統一編│316,274 元│15,814元│
│ │ │ │號: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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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