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13號
ULDM,108,聲,413,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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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欣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欣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欣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 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 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 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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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