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64號
ULDM,108,聲,364,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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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凱浩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1 年度訴 字第784 號),並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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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