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港簡字,108年度,81號
ULDM,108,港簡,81,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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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港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富長


輔 佐 人
即被告女兒 許芳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54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富長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富長為節省電費支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 能之犯意,未經許可,於民國106 年年初(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誤載為107 年11月27日18時18分前某時起),在雲林縣 ○○鄉○○村○○○段○○○段○000 地號土地漁塭,將臺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裝設之用戶電表(電 號:00-00-0000-00-0 )之前供電線路,私自連接PVC 電纜 線繞越電表使用,致電表圓盤於用電時無法運轉,計量計度 失效,以此方式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誤載為竊取臺電公司之電能,期間長達2 年以上)。經臺電 公司稽查人員梁烱明會同警方於107 年11月27日18時18分許 ,在上址執行稽查後,警方扣得PVC 電線3 條、封印鎖1 只 等物,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證人即臺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稽查員梁烱明於警詢中之證述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責付保管條1 張、用電實地調查書影本1 張、現場照片10 張、和解書影本1 份、被告許富長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刑法第29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323 條定有明文。又電業法於106 年1 月26日修正公 布,已刪除電業法第106 條關於竊電罪規定,並自同年月28 日起生效,然電業法修正前,刑法第323 條、第320 條第1 項之竊取電能罪與電業法第106 條第1 項之竊電罪,本即應 適用較重之竊取電能罪,是被告行為後電業法雖經修正,但 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㈡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3 條、第320 條第1 項之竊取



電能罪。被告自106 年年初間某日起至107 年11月27日為警 查獲止,竊取電能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以一個行為繼 續為竊電行為之實行而屬繼續犯,僅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8 年度臺上字第3350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2197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㈢爰審酌被告為節省其魚塭電費之支出,竟以上開方法竊取電 能,除造成臺電公司無法合理計算其用電情形,無異將個人 之用電成本轉嫁由社會大眾承受,嚴重損及公用民生事業費 用負擔之公平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並與臺電公司達成和解,願給付臺電公司新臺幣(下同)27 3,531 元,並先行支付13,531元,餘款新台幣26萬元分26期 給付,一個月為一期,至今共已給付新臺幣53,531元,有和 解書1 份在卷足稽,對臺電公司所造成之損害已有彌補,態 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於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小 學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已坦承犯行,足見悔意,堪 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 以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 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㈣被告竊電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既已與臺電公司和解,已足回復臺 電公司因本案竊盜所受之損害,若再予以沒收犯罪所得,顯 屬過苛,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㈤至扣案之PVC 電線3 條、封印鎖1 只,並非被告所有,乃屬 臺電公司之物,目前由臺電公司保管中(參責付保管條), 自無從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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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