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72號
ULDM,107,訴,972,2019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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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瀚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
7 年度訴字第972 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
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瀚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謝瀚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 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72 號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08 年3 月28日送交本院之上 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 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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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