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30號
ULDM,107,交重附民,30,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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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芋秀
      張自在
被   告 吳雲騰
      吳文龍即建發五金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雲騰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88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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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