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芋秀
張自在
被 告 吳雲騰
吳文龍即建發五金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雲騰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88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