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4號
MLDV,108,訴,174,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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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郭秀卿 
被   告 古文光古德勝之繼承人兼古文輝之承受訴訟人)



      古文勇古德勝之繼承人兼古文輝之承受訴訟人)


      古淑珍古德勝之繼承人兼古文輝之承受訴訟人)



      古惠嫻(古德勝之繼承人)


      古鎮華(古德勝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古文光古文勇古淑珍為被告古文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古文輝於起訴後之民國108 年3 月8 日死亡 ,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 頁),而其繼承 人為古文光古文勇古淑珍等3 人,亦有全戶手抄本及戶 籍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5-149 頁)。因當事人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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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