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智玟等2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
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三義鄉魚藤坪段27-1、27-2、27-3、440-16、440-18
、440-19、440-61、440-68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
動索引。
二、相對人毛金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毛金枝塗銷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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