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83號
MLDV,108,補,583,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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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卉嵐即劉卉溱即劉又華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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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