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彭永臺 被 告 邱文彬 邱文忠 陳玉香 邱昌民 邱文敏 邱文禎 邱文福 陳源濯 陳源勛 陳源祜 陳美君 邱海堂 彭雲鑫 邱雲清 彭雲宏 彭梅蘭 邱春蘭 湯彭秀蘭 邱月榮 徐彭銀妹 彭楊杞妹 彭永城 彭永均 彭淑美 彭慶水 彭文銘 林彭坤妹 吳彭戊妹 栢彭戌英 謝彭勤英 彭秋英 王燕玉 翁瑞宏 翁平允 翁世真 翁慧雲 翁錦雲 謝昀真 翁彥琪 翁彥瑜 翁文正 熊自忠 熊荊台 熊荊苗 傅逢春 傅達偉 傅貴美 傅雪禎 傅瑞桃 傅黃欽妹 傅達志 傅達鑛 傅惠姮 傅逢霖 傅松成 余傅木蓮 傅秋蓮 劉傅月蓮 彭季方 彭詩涵 彭詩羽 劉炳元 劉銘元 劉峻? 劉文成 劉文富 劉文絖 劉文智 彭錦原 彭錦文 彭秋菊 彭秋香 彭園媛 彭錦來 彭秀榮 彭秀貞 溫彭秀蘭 彭秀滿 彭秀蓮 陳英二 彭賢漢 彭賢清 彭賢忠 彭賢良 羅欽春 羅勳本 羅勳添 羅勳德 羅菊妹 羅菊雲 羅菊英 彭劉玉嬌 彭金水 彭金寶 彭金圓 彭梅蘭 馮彭鳳英 彭月美 彭春桃 黃棓松 黃薇蓉 黃怡玲 黃瀞儀 彭李金英 彭建憶 彭松憶 彭葳葳 彭國財 彭敏浩 胡彭美蓉 鄒彭龍妹 徐彭菊妹 傅祥桂 張傅秋蘭 彭金輝 彭嘉玲 彭春雄 彭德榮 黃美容 彭俊彰 彭俊揚 劉子誠 劉允 劉碧芬 劉玟妤 彭子芩 彭阿彩 彭金乾 彭森漢 彭森慶 彭森財 彭金來 彭天明 彭天壽 彭治雄 彭森水 彭森榮 彭錦海 彭國章 彭增雄 彭德源 徐字蘭 彭國媛 彭志仲 彭炤偉 彭炤鈞 彭豐昌 彭為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彬等148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 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四、被繼承人彭華繼、彭永福、彭仁福、彭光連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 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五、倘前項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 陳報本院。六、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63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 ○○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 元×面積 611.3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549/59447 =141,963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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