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0號
MLDV,108,補,570,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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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仁山等6 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調
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
  索引。
二、相對人邱仁山邱群山邱秀珍邱富山江英美邱劉
  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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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