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1號
MLDV,108,補,551,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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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賴煜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之家庭用汙、廢水不得滲漏流
  入、汙染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原告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何?以利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若所得利益不明而無法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之。
二、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段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
  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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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