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49號
MLDV,108,補,549,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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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林春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光明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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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