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29號
MLDV,108,補,529,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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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黃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乎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其中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
  造間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
三、被告洪乎、黃長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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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