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24號
MLDV,108,補,524,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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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銪盛興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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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銪盛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